新聞背景:
12月16日,貴州代女士因購房事宜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在重慶銅梁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鄲臨漳縣民政局登記。這導致她暫時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可能還需支付違約金。(12月17日澎湃新聞)
“被結婚”,匪夷所思
被冒名、“被結婚”的代女士,如今陷入了巨大的尷尬和麻煩之中。那個充滿陰謀氣息的“婚姻”,到底是如何締結的?又是出于何種目的?
盡管本案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有特殊的時代背景,但在信息全國聯網的今天,類似的事情就真的可以完全杜絕嗎?就算是置于2013年的場景語境下,“被結婚”之事,也一樣匪夷所思。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本人到場,雙方都要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而據民政局所言,當時登記代女士這段婚姻時,男女雙方確實是證件材料齊全的……如此離奇詭異,幾乎令人不寒而栗了。假扮代某的到場女子是誰?戶口簿等證件是否系偽造?如此煞費苦心的一番操作又是圖什么?或許,本案已經不能當做是單純的行政糾紛或民事糾紛,執法部門理當主動介入,調查是否另有內幕。【詳細】
拷問公共服務意識
按說,民政部門作為婚姻登記機構,既能辦理結婚登記又能辦理離婚手續,也應該能撤消“被結婚”,糾正一些錯誤。況且“被結婚”的出現與民政部門當初審核不嚴有關,應該主動糾錯。按照臨漳縣民政局的說法,“民政局沒有權限對個人婚姻登記記錄進行撤銷”也是實情,通過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的瑕疵來撤消登記是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但代女士家在貴州省,在河北省起訴的綜合成本比較高,現實性并不強。
“被結婚”錯不在被冒名者,被冒名者不應該為糾正錯誤而付出一系列代價。從保護被冒名者合法權益以及便民、利民的角度來說,應當由“被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清事實,及時撤消非法婚姻登記。
然而,相關法律沒有授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被結婚”的撤消權。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當事人需要出具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而問題恰恰在于,因身份證丟失而造成的“被結婚”,并沒有“受脅迫”等情形。【詳細】
不要讓“被現象”成為無解之題
遺失的身份證之所以還能堂而皇之地正常使用,關鍵是缺少一個失效的環節。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了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并補領新證,但并沒有規定身份證掛失補領后,遺失的身份證即時失效,這給違法使用身份證埋下了隱患。
要解決因身份證冒用產生的“被現象”,從法律上講,要完善居民身份證法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身份證申領和發放規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證失效的規定,切實堵住違法使用身份證的漏洞。而從技術上講,重新發放身份證后原有身份證即時失效也是可以實現的。
身份證是公民身份的證明,也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強化對身份證的保護就是強化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不要讓“被現象”成為無解之題。【詳細】
微言大義:
@Asami桑的小怪獸:我也丟過身份證很慌!雖然丟失身份證有自己的過失,但是后續這些問題更多的是管理部門的失誤和工作不嚴謹造成的,必須承擔責任。
@喲呵hyc:制度有bug,民政系統戶籍部分應該與公安戶籍部分合并。
@偉大的父親: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
@七幕晨:我就想問:結婚不用本人去嗎?辦理結婚的登記人員有沒有瀆職?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后語:
從技術層面來說,由于民政局登記信息未和公安局聯網,加上之前民政局登記信息未實現全國聯網,導致丟失的身份證還能被盜用來進行婚姻登記。從公共服務來看,這明顯是工作人員工作不嚴謹造成的,沒有認真核實本人信息,是一種人為失誤。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應該讓被冒名者來承擔損失,發現錯誤后還不能及時糾錯,更是公共服務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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