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國內各大新聞網站紛紛轉載了一則消息,貴州一女子因身份證遺失“被結婚”,民政部門回應稱“無法撤銷”。
身份證作為證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證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使用率越來越高,從購房、購車,到辦銀行卡、電話卡,從乘飛機、乘火車,到住宿登記、結婚登記,從辦企業、開公司,到考試出國,不一而足。可以說,公民離開了身份證寸步難行。而也正因為如此,在當前社會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證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以致一些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人”“被結婚”等。
身份證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證遺失造成的,一些違法網站甚至專門出售他人遺失的身份證。由于這些都是合法的證件,加之用證部門的失察,“被現象”由此產生。
遺失的身份證之所以還能堂而皇之地正常使用,關鍵是缺少一個失效的環節。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了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并補領新證,但并沒有規定身份證掛失補領后,遺失的身份證即時失效,這給違法使用身份證埋下了隱患。
要解決因身份證冒用產生的“被現象”,從法律上講,要完善居民身份證法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身份證申領和發放規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證失效的規定,切實堵住違法使用身份證的漏洞。而從技術上講,重新發放身份證后原有身份證即時失效也是可以實現的。
今年8月,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對于推進身份證掛失即失效問題,目前已有很大進展。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李京生說,“近年來,公安部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技術升級,已建成了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同時,全面推進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工作,更好地方便了人、證統一性認定”。相信通過強化技術手段,身份證使用中的漏洞會得到有效彌補,“被現象”會越來越少。
當然,完善法律、提升身份證技術含量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嚴打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同樣重要。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身份證者,購買、出售他人身份證者,“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從現實中違法使用身份證的情況來看,提升打擊力度,加大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也是當務之急。
身份證是公民身份的證明,也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強化對身份證的保護就是強化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不要讓“被現象”成為無解之題。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