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8月20日共同發布《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為,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
嚴重擾亂教學秩序
曾幾何時,“校鬧”事件不斷在校園出現,打破了讀書學習所必須的安寧環境,嚴重擾亂了教學秩序,成為與“醫鬧”類似的社會“公害”。所謂“校鬧”,就其表現形式而言,既有敲鑼打鼓、聚集靜坐等“軟暴力”,也有毀壞財物、傷害他人的“硬暴力”。無論是“軟”是“硬”,還是“軟”“硬”兼施,任何表現形式的“校鬧”都是一種非法的暴力行徑,不應在校園出現。【詳細】
近些年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出現了“校鬧”現象。一些家長和社會人員在處理跟學校的糾紛和矛盾過程中,不是訴諸法律途徑主張訴求,而是采取擾亂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式,向學校、行政管理機關施壓,而一些學校為了息事寧人,避免給校方帶來不良影響,不惜“花錢買平安”,于是“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一言不合動輒“鬧校” 時有發生。【詳細】
法治才是解決路徑
現代社會,法治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唯一正確路徑。無論多么占理,一旦“鬧”將起來,危害到校園公共秩序,損害公私財物,甚至傷及無辜,就是將矛盾擴大,從有理變成了無理,在法律上也可能從“受害者”變成了“施害者”,失去了獲得法律支持的可能。理性看待,“校鬧”其實是極其不智的行為。【詳細】
首先是協商解決。學校和受害者雙方,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下,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其次是人民調解。人民調解作為“東方一枝花”,在調解各類矛盾的過程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近年來,我國有關人民調解的法律不斷完善,機制不斷健全,責任不斷落實,在實踐中定分止爭的作用不斷凸顯。在處理校園安全事故糾紛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是依法化解矛盾的題中之義。第三是走司法訴訟程序,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解決。【詳細】
杜絕“花錢買平安”
《意見》借鑒了治理“醫鬧”的執法經驗,圍繞依法治理“校鬧”,出臺了15條措施,主要包括了預防為先、不鬧也賠、鬧也不賠、堅決打擊、聯合治理五個方面內容。這五方面的內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以說是對癥下藥。既提倡防患于未然,消除“校鬧”產生的根源,也倡導依法理性處理校園糾紛,對“校鬧”堅決說“不”,更堵疏兼治,在對“校鬧”嚴厲打擊的同時,提出了要采取建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警校聯動機制、學校保險制度等辦法,對“校鬧”進行綜合治理。【詳細】
該文件不是偏袒某一方,而是遵循法定原則,明確劃分責任,既不要片面加重學校的責任,也注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切實保護教學雙方的權利。這就要求相關各方秉持理性、法治的原則,處理校園矛盾。要在落實《意見》各項要求之外,還應該加快《校園安全條例》等立法進程,積極推進法律有效實施,暢通各類法定救濟渠道,健全科學完善的教學評價機制,為依法辦學托底,從源頭上治理“校鬧”行為,堅決杜絕“花錢買平安”潛滋暗長。【詳細】
微言大義:
@謝憐:對校鬧和校園暴力說不。
@閑閑057:喜大普奔,早該如此了。
@A-F:不能讓你弱你有理成為規律。
@水清淺:學校是教書育人之地,容不得“校鬧”胡攪蠻纏。
@一花一世界:對于那些正常糾紛和伴隨而至的訴求,顯然有必要將糾紛導入協商、調解的正當渠道。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后語:
學校是教書育人之地,容不得“校鬧”動輒挾胡攪蠻纏之勢,擾亂教學秩序,乃至影響師生權益。《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是在用法治為校園撐起一片讀書學習的寧靜天空。我們都知道,在這片天空下,“校鬧”沒有容身之地。
回顧:往期“經”點熱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