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門近日聯合發文,明確提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等處理方式。(本報今日A13版)
近些年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出現了“校鬧”現象。一些家長和社會人員在處理跟學校的糾紛和矛盾過程中,不是訴諸法律途徑主張訴求,而是采取擾亂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式,向學校、行政管理機關施壓,而一些學校為了息事寧人,避免給校方帶來不良影響,不惜“花錢買平安”,于是“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一言不合動輒“鬧校” 時有發生。
“花錢買平安”違背法治原則。《教育法》第七十二條明文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些人在校園內或采取敲鑼打鼓、聚集靜坐的“軟暴力”,或是毀壞財物、傷害他人的“硬暴力”,都擾亂了學校、教育機構的工作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相關規定,理當受到嚴肅處理,卻在校方“花錢買平安”后不了了之。“花錢買平安”買來了暫時的安寧卻導致權利失衡,突破了法律底線,損害了法治權威。
“花錢買平安”還違背教育之道。學校等教育機構是學生接受教育、啟蒙開智、培養正確價值觀世界觀的場所,學校里的動靜舉止都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校鬧”們糾集鬧事,混淆是非,不但沒有得到依法處置,反而得到大大的好處,而不論對錯,校方都賠錢息事,“花錢買平安”助長了“校鬧”等不良風氣的蔓延,也為孩子們樹立了是非不辨、“鬧則有理”的不良范本。
事實上,很多學校為了避免“校鬧”風險,已經大量取消了體育課、校外實踐等活動,連課間操都讓孩子們待在教室里不敢活動,老師發現學生犯錯也不敢管教……可見“花錢買平安”中隱藏著校方的諸多無奈,不利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及是非觀念,妨礙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此次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發文,是結合當前教育實踐,瞄準學校及社會關心的難點痛點,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鬧”的一種有益嘗試,強調在各方處理“校鬧”事件過程中,必須堅守法律底線,杜絕不顧法律原則花錢買平安,還提出了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建立人民調解制度等方法,暢通維權渠道,此乃依法治校的明智之舉。
需要看到,該文件不是偏袒某一方,而是遵循法定原則,明確劃分責任,既不要片面加重學校的責任,也注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切實保護教學雙方的權利。這就要求相關各方秉持理性、法治的原則,處理校園矛盾。要在落實《意見》各項要求之外,還應該加快《校園安全條例》等立法進程,積極推進法律有效實施,暢通各類法定救濟渠道,健全科學完善的教學評價機制,為依法辦學托底,從源頭上治理“校鬧”行為,堅決杜絕“花錢買平安”潛滋暗長。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