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扶貧項目和資金下撥到基層,當前發生在這一領域的腐敗風險上升。記者近期在多地采訪發現,一些地方基層干部特別是村組干部頻頻將“黑手”伸向扶貧領域,使脫貧對象的“獲得感”被嚴重剝奪。多地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反映,相較于扶貧領域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對人數更多、范圍更大的村組干部“微腐敗”,懲處起來掣肘頗多,力度也顯不足。(6月16日《經濟參考報》)
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乃至“回扣式”腐敗,這些都并非新現象,它與通常所提到的“蒼蠅式”腐敗,其實有不少的重疊之處。應該說,通過一系列的“拍蒼蠅”行動,這類“微腐敗”已有明顯收斂。但從這次媒體的調查來看,其效果顯然還遠遠不夠。畢竟,若隨著下撥到基層的扶貧項目與資金增多,腐敗風險也隨之上升,那只能說過去所長期存在的誘發“微腐敗”的土壤,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這類“微腐敗”雖然被媒體特意提出,但在治理上,卻不必過于將之特殊化。一來,再小的腐敗,也是腐敗,其本質上還是由于基層權力約束出現了問題;二來,所謂的“微腐敗”與“大腐敗”其實并不具有天然的界限,要知道,此前就查處了不少在貪腐數量上達到“老虎級”的問題村干部。所以,遏制“微腐敗”,首先還得看到其與腐敗的共性。
具體來看,比如,不少扶貧項目和資金,到了基層就要被各方截留、冒領。其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這種資源在下撥過程中的“流失”,往往并非僅僅發生在村干部這一個環節,而是自上至下行成了一個“雁過拔毛”式的資源下沉鏈條。這種現實生態中,顯然就構成了一種“利益均沾”的慣性,村干部層級的“微腐敗”不過是最后一道程序。由此,不但一些村干部變得“肆無忌憚”,上級部門的治理積極性更是難高估。所以說,要治理“微腐敗”,首先還得從“上面”的權力運行監督破題。
此外,“微腐敗”也與具體的扶貧項目、政策有著重要關聯。典型例子是,若是搞“大水漫灌”式扶貧,由于資源發放上欠缺精確性,后續效果評估也嚴重不足,自然就給基層“微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而現在強調的是精準扶貧,在資源發放、扶貧發力與扶貧效果的評估上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若能夠嚴格落實,定將能進一步壓縮各種“跑冒滴漏”的空間,“微腐敗”便自會趨于式微。
當然,“微腐敗”的發生,雖然與整體性的權力約束機制有關,但畢竟發生在基層,離不開具體的社會大環境,亦有其“個性”的一面。如當前,由于不少地區的農村青壯年與精英流失嚴重,導致基層事務中的民眾參與質量不高,也為“微腐敗”的發生埋下了伏筆。就此而言,從宏觀層面激活農村社會的活力,確保村民的自治權利落到實處,當是徹底遏制“微腐敗”不可回避的一點。同時也要看到,很多資源或政策的在下沉過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也導致村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意識嚴重不足,令“微腐敗”更加有恃無恐。因此,在扶貧的過程中,提高政策、信息的發布與公開力度,增強民眾知情權的保障,同樣是壓制“微腐敗”的重要一著。
從腐敗的共性來看,“微腐敗”的發生,不過是社會整體權力運行狀態的一個側面展示,并不具備獨立性;而從其所發生的場域來看,其又與基層的社會生態密不可分。因此,要有效遏制“微腐敗”,提升基層民眾的“獲得感”,還得堅持這兩者“共性”與“個性”的統一。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