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明確在2017年6月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高效、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
對此我們看到,由于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的公共資源交易大多處于分散、不透明的狀態,因此不僅交易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現大量的腐敗尋租行為,業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一大阻礙。回顧歷史,公共資源交易也是與政府管理機制演變密切相關的。我國最早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是1902年張之洞創辦的湖北武昌制革廠采用招商比價方式承包工程。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政府采購活動,則最早應始于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賽的暫行規定》。
進入21世紀以來,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構成了公共資源交易的重要環節,但也無法涵蓋日益豐富的公共資源范疇。在新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中,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共資源的概念邊界。新方案中主要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隨著平臺的不斷完善,將來還應不斷擴充范圍,真正把公共部門所掌控的公益性、壟斷性、專有性的社會公共資源全都納入,從而使政府的經濟行為不存在“陽光下的黑暗”。
其次,新的平臺著重在于基礎設施建設,整合現有體系過于分散的局面,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格局。因此統一的交易規則、技術規則就變得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了改變現有管理模式中的高成本和資源浪費,也是為促進交易程序的規范性,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正如方案中所指出,新平臺體系建設不能替代政府采購等中前臺機制,避免只是為公共資源交易增加個“新婆婆”。另一方面,平臺基礎體系建設需注意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的整合,既有在不同政府層級上,散落在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權力,也有中央、省、市等上下的職責協調。
還有,新平臺要解決現有公共資源交易中的低效與“貓膩”,關鍵在于實現公開透明,構建合理的監督機制。一方面,方案中提到要轉變監督方式,“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等,但對于社會監督、立法監督等還強調不足,這也是“如何對監督者進行監督”的關鍵。另一方面,公共資源交易參與者雖然需要一定門檻,但也要盡快引進更多的市場主體,從而打破現有利益格局,促進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避免出現公共資源的“賤賣”,或者是政府采購的“高價”。
當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并非孤立的,而應與整個公共財政、國有資本經營管理等的改革融合在一起,充分考慮系統性、配套性的改革。例如,公共資源出讓交易完成后的資金管理與運用,以及如何改變預算管理與政府采購的低效率問題。(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