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良渚街道辦事處9月26日通報:關于網傳發生在我街道某住宅小區內“天降煙頭到熟睡孩子床上床單被燒焦”一事,經屬地派出所調查,已找到高空拋物嫌疑人王某某。目前該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處中。下一步,街道將會同社區、物業、志愿者做好入戶宣傳引導,進一步提高住戶文明素養和法治意識。
煙頭表面溫度一般可達200-300℃,未熄滅的煙頭一旦飄落到人體上,可能會造成嚴重燙傷。然而,各地的“天降煙頭”現象已發生不只一次。有“隨手扔”習慣的高空拋物者,可恨在其“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比如從樓上往下扔煙頭,不管是煙頭墜落的過程還是煙頭落地,都存在安全風險,引發火災、飄進下層住戶、落在地面行人或騎車人身上……然而高空拋物者既不把他人利益和安全放在眼里,只在意自己的方便。
此事中,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而下一步如何追究這個“無德煙民”的法律責任,顯然是最受人們關注的問題,因為這不僅關系到個案涉案者為自己的惡劣行為付出怎樣的代價,其警示效應也非常重要:現實中這種隨手亂扔東西的高空拋物者不在少數,只有讓更多人知道“隨手扔”行為可能面臨嚴重后果,才能讓其行為改變、收斂惡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高空拋物”入罪之初,曾有法律人士、司法機構在媒體上向公眾普法稱:此罪名屬于行為犯,即不論是否造成后果,只要實施了相關行為即構成犯罪。由此看,此事中“天降煙頭”即便沒有引發火災、燒傷孩子,肇事者仍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由此說,對高空拋物者須依法嚴懲,這或許也是提高住戶文明素養和法治意識的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