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近日,由競業限制引發的勞動糾紛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有求職者在應聘普通推銷員崗位時,被要求簽訂競業協議,不簽則無法入職;有企業在員工跳槽后發起訴訟,要求員工支付高額賠償金。競業限制相關案件日漸增多,反映出競業限制被濫用的趨勢,應當引起重視。
警惕競業限制“好經”被念歪
從立法精神上看,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設定“競業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員工離職后,利用掌握的技術秘密投奔其他公司,給原來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典型案例。法律賦予企業以“競業限制”之權,有利于約束離職員工的不當行為,避免和挽回企業的損失。【詳細】
但在實踐中,競業限制這本“好經”卻被一些企業念歪了。簽署人員范圍過廣、限制企業泛化、經濟補償過低、賠償金額過高……競業限制被濫用的現象屢見不鮮,不僅背離了競業限制的本意,也給勞資雙方帶來諸多困擾,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詳細】
濫用競業限制只會“多輸”
人才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現象,強留只會造成“多輸”局面。從企業發展來看,用不當手段限制員工流動,難免削弱其工作積極性,最終反噬自身聲譽;從人才效用來看,那些本不應被寬泛地“圈”住的人,明明能在本行業繼續發光發熱,卻可能要被迫另起爐灶,顯然違背競業限制初衷。【詳細】
企業保護自身利益無可厚非,但如果逾越邊界,以不必要、無限制的競業協議作為強行留人的手段,那么勢必會把更多有意愿加入企業的優秀人才擋在門外。被濫用的競業限制甚至會引發假名入職、掛靠入職等市場亂象和勞動爭議案件,造成同業關系緊張、社會資源浪費。【詳細】
從法律層面堵上“缺口”
杜絕競業限制被濫用,亟待從法律層面堵上“缺口”,給競業限制上一道“緊箍咒”。盡管法律規定了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范圍,但在具體執行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帶,比如,哪些內容屬于商業秘密,哪些行業、崗位應納入限制范疇,如何判定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企業無差別設立競業限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等等。這些問題不能由企業單方面說了算,而應該由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更為明確的法律規范。【詳細】
同時,勞動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尊重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當然,廣大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只有讓“守密之約”成為“法治之約”,才能避免企業隨意逾越邊界,并且有效保護企業商業機密,從而構建起和諧的勞資關系,保障好雙方的合法權益。【詳細】
(以上綜合經濟日報、光明網、南方日報、燕趙晚報)
V視角:
@晴天的海豚們:現在不少單位連普通員工都要簽競業協議了。
@走壬午的封鈮:競業協議都是有法律前提的,不是想競就能競,企業要按法律規定給錢的。
@盧詩翰:競業協議應該和薪水匹配。讓勞動者拿三千的月薪簽百萬違約金的競業協議,是絕對不合理的。
中國經濟網編后語:
競業限制在護航企業生存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它的立法本意,是保障企業和勞動者雙方而非單獨一方的合法權益。濫用競業限制,不但阻礙了勞動力市場上的自由流動,而且損害了企業的形象和信譽,事實上并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好聚好散,也是一種格局。只有遵守法律規定,堅持以人為本,企業才能在市場大潮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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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