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采訪數十名企業員工以及多位業內專家了解到,競業協議目前有濫用趨勢。有的企業,特別是一些互聯網、新能源企業,將競業限制的范圍擴大到了全體員工,且協議中規定的競對企業囊括同行業的幾乎全部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這意味著,一位普通員工離職時,如果公司啟用競業協議,員工只能選擇待業、轉行或支付高額違約金。(3月30日《法治日報》)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一些普通勞動者卻被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比如其中就有一些職業為廚師、理發師的勞動者。這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也侵犯了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勞動者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簽下競業限制協議,而不少勞動者除了本業,可能別無所長,競業限制會讓他們面臨兩年的失業。
對于企業來說,之所以喜歡逼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部分確實是出于保密必要,擔心勞動者帶走商業秘密給競爭對手,從而對企業造成損失,但很多企業只是為了降低崗位流失率,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如果跳槽,將面臨動輒上萬元的違約金,面臨長達兩年時間的“失業期”,這讓員工不敢輕易跳槽。企業濫用競業限制,就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
企業之所以能夠濫用競業限制,逾越權限,將競業限制當成控制勞動者的“緊箍咒”,原因主要在于《勞動合同法》沒有清晰界定適用于競業限制的職業和崗位,讓一些企業將普通勞動者也納入了簽訂競業限制范疇。
競業協議不能成了“霸王協議”。競業限制約定需要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也要建立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之上,競業限制不能只是對一方權利的單方面限制,不能成了無良企業維護自身利益的“私器”,而應該是一種雙向約束、雙向限制。尤其是要防范強勢的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訂一些不平等的協議。
這就需要勞動監察部門能夠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尊重與保護勞動者權益。同時,還有必要完善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哪些內容屬于商業秘密,勞動者哪些行為侵犯了商業秘密等內容,要有詳細的司法解釋。當然,廣大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如在簽訂競業協議時,要充分了解內容,不要盲目簽署,也要履行好自身的責任,避免承擔違約風險。
給勞資雙方都戴上法治“緊箍”,而不至于讓競業限制等規定成了一方單方面約束另一方的“緊箍咒”。讓競業協議等“守密之約” 成為“法治之約”,這樣才有利于厘清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邊界,才能避免企業隨意逾越邊界,侵犯勞動者權益,也能避免勞動者侵犯了企業利益,從而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保護好雙方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