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年終時,你的年休假順利請下來了嗎?近日記者走訪發現,臨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著“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現火熱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沒有時間休假,只能眼睜睜看著年假“過期”。對此,有律師表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以獲得三倍日工資的補償。(12月26日《工人日報》)
年底了,與年度周期密切相關的年休假也到了“結賬清算”時,一些能夠擠出時間也獲得單位批準的上班族趕了個休假末班車,在年底前主動把年休假的余額“清零”了,而不少上班族則因種種原因沒有將年休假的“余額”用完或根本就沒有休過一天年休假,只能被“清零”。
實際上,對于后一種情況,所謂的年休假被單位“清零”,只是一種相對“清零”或者“臨時清零”,并不是絕對“清零”,也不是徹底“清零”,勞動者與年休假有關的合法權利不能被“清零”,仍然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路徑延續、轉圜、變現。
年休假的“法定使用期”并不是一年,而是兩年!堵毠侥晷菁贄l例》第五條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據此,年休假當年休是一般原則,但法規也為年休假跨年休制定了特殊原則,留出了操作空間。如果勞動者在當年度確實工作繁忙,未休或未休滿年休假,可以經單位安排,在第二年補休。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借口隨意將年休假清零,否則就是侵犯了勞動者的休假權。
同時,勞動者也可針對未休年休假而享有經濟補償權!堵毠侥晷菁贄l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人社部制定的與之配套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并明確了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構成和計算方式。只有勞動者自愿放棄休假,且出具出面意見,用人單位才不用給付未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只需給付正常的一倍工資,如果未休假不是出于勞動者自愿,勞動者未出具書面放棄休假的意見、證明等,用人單位就得針對未休假天數給付三倍工資補償。
還有一個不能“清零”的勞動權利是勞動者的年休假年限基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將工作時間明確為“累計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上年度在其它單位工作的時間一律翻篇清零,只認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累計工作時間,這種做法也是違法的。無論是“起假門檻時間”一年(或12個月),還是計假基數時間,都應該從勞動者第一天在第一個單位參加工作時算起,連續累計計算,不能一年一清零,不能換個單位就一清零。
勞動者應該依法算清年休假這筆賬,心中有數,并根據個人所處的勞動環境,選擇請求工會支援、與企業協商、申請勞動仲裁、起訴等路徑有理有據地維權。
(責任編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