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但“奇葩證明”依然無法杜絕。福州一男子赴日探望女兒需要“與在日親屬關系的公證書”,但該男子到公證處開公證書時,竟被要求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證明,證明“你女兒是你女兒”。該男子很納悶,難道正規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公信力還不如一張證明嗎?(7月12日中國新聞網)
“奇葩證明”所凸顯的問題中,除了有關部門隨意設卡亂作為之外,更需要引起我們關注與思考的,是為什么常規身份文件公信力抵不上一張證明。
“奇葩證明”之所以被認為“奇葩”,在很多時候并不是因為其需要證明的事由有多奇怪,而是因為常規文件,例如身份證、戶口本足可以證明的事情卻被要求出示證明。也正是這一點最令社會不解。相比之下,那些常規文件無法證明的事由被要求出示證明,即便奇怪,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常規文件足可以證明的事情被要求出示證明,這是否說明了常規文件在某些機構及辦事人員看來喪失了法律效力?恐怕也不能這么說。但顯而易見的是,在很多索要“證明”的機構和辦事人員看來,常規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不夠的。但這里所說的法律效力,并不只是其證明力,還包括另一種功能,劃分責任歸屬與規避責任風險的能力。
公共事務管理于管理者是一種義務,而義務的背后又隱藏著責任與風險,畢竟,如果公共事務管理出現錯誤,就需要辦理具體事務的人員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規避風險、厘清責任歸屬對于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來說就相當重要,畢竟這事關機構的聲譽、領導職位的升遷與其他人員的職業生涯。
但問題就出在這里。常規文件本來應該不僅具備證明能力,而且應該具備責任劃分能力。也就是說,常規文件不僅應該被公共管理機構采信,而且應該為公共管理機構及辦事人員免除某些責任。具體而言,如果一個人攜帶的是虛假的身份文件,而公共管理機構的辦事人員采信了這份身份文件,那么他應當被免責,畢竟,對于很多公共管理機構辦事人員來說,他沒有能力辨別身份文件的真偽,而且,實際上也沒有這個義務。
但現實中很多時候,常規文件并不能為辦事人員免除責任,一旦出錯或者采信了虛假的身份文件,他們需要為此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只能要求出示一份額外的“證明”,將責任轉嫁出去。而之所以現實中的許多“證明”需要由社區或者公安部門開具,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這些常規文件多是由這些機構所出具,很多人看來,他們有能力,也需要為這些文件的真實性提出證明。就此,根本上來說,很多“奇葩證明”真正證明的,并不是證明中所記載的事由,而是常規文件的真實性。
所以,我們不能一味譴責一些公共機構辦事人員規避責任的考量,在責任歸屬不明確的情況下,自我保護的本能勢必占據上風。
根本而言,還是個政府機構權責界限與歸屬不明確的問題。權力界限不明確,導致權力濫用;責任歸屬不明確,導致責任轉嫁與自我保護,二者共同促成了“奇葩證明”的泛濫。但社會往往更關注上述問題中的前者,而忽視了后者。而且,中央在解決“奇葩證明”的問題時,也主要從限定權力這方面入手。但實際上,責任歸屬不明確的問題不解決,公共服務機構內部的困擾與轉嫁責任的需求就不會消弭,而這種困擾與需求必然會轉化為社會與公眾的困擾與不便。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