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包括欺凌行為,應當保持必要的寬容和“容錯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預要保留必要的“謙抑”
近年來,頻頻見諸媒體的校園暴力事件引發了全社會關注。在公眾普遍的不滿與憤怒之下,有一種聲音很有市場,即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動用刑罰嚴懲校園欺凌者。對這一主張,需要認真辨析。
客觀地說,當前公眾對校園欺凌現象的焦慮,某種程度上因為過度關注而被夸大了。西方發達國家校園欺凌的發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相較而言,我國的校園欺凌發生率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根據筆者今年對全國29個縣104825名中小學生的抽樣調查發現,校園欺凌發生率為33.36%,其中經常被欺凌的比例為4.7%,偶爾被欺凌的比例為28.66%,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當然,超過30%的校園欺凌發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
然而,試圖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遏制校園暴力,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都行不通。在我國,以14周歲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不是“拍腦袋”想出來的,而是刑法發展與進步的結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從我國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來刑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將刑事責任年齡確定為14周歲,1997年刑法典則進一步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之人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范圍限定為故意殺人等八類。如果以今天生活條件好、青少年發育早作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理論基礎,并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邏輯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個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標準,還有心理和社會的標準。現在的孩子盡管生理發育提前了,但心理發育卻并未能同步提前。盡管校園欺凌“可惡”,但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孩子之間的互相欺凌乃至實施其他不良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成長中”的現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過青春期后,并不會把不良行為帶入成年期,而會“不治自愈”。從這個角度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也是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包括欺凌行為,應當保持必要的寬容和“容錯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預要保留必要的“謙抑”。
面對校園欺凌現象頻發,要更多反思家長、學校、社會乃至國家的責任,并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首先,要堅持寬容而不縱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早期干預制度,另一方面,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低齡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絕不能一放了之。為此,除了要考慮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責令父母管教、工讀教育、收容教養等非刑罰措施外,還要考慮設計更加完善、系統且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教育措施。
“熊孩子”的產生與父母的失職密切相關,對于失職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約束與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導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國外強制親職教育制度,對放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父母進行強制親職教育,教他們怎么做父母,直至給予必要的處罰。學校也要切實履行好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責任,尤其是法治教育的責任,要教育學生尊重生命,樹立行為底線意識。社會各界也要營造未成年人成長的良好環境,例如對于網絡上隨處可見、肆意傳播的校園欺凌視頻,有關部門不應坐視不管。
(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