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分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工作報告。在報告中,周強和曹建明都提到了對案件“終身負責”。周強和曹建明均提出,今年將全面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四項改革試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公正的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最有效的手段,正是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更好地筑起民眾心中的法律信仰。維護司法公正的意義,如何強調都不為過。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不約而同地提到了對案件“終身負責”。這也意味著,相關人員無論是升遷還是退休,只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了過錯就要承擔相應責任。以此觀之,“終身負責”著眼于促使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更加謹慎、規范地行使手中權力,從制度上杜絕和防止故意違法和重大過失出現,值得點贊。
但必須強調的是,“終身負責”也不能泛化理解、泛濫使用。法官和檢察官都要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案件負責。比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7種情形,將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但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等8種情形,即便案件再審后改判,也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因此,厘清“終身負責”適用的范圍和情形,是進一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前提,也可避免給法官、檢察官等增添既不合理也不必要的束縛和壓力。
要讓“終身負責”真正負起責來,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關鍵就在于放權和賦權。只有實現了“權責統一”,賦予法官、檢察官必要的權力,并保障其充分行使權力,才能讓責任追究順理成章、有據可循。比如落實法官獨立審判的地位和權力,不僅要在法院內部推行去行政化改革,更要保障法官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這方面,相關制度框架已經逐步完善。眼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都會留下相應記錄,并及時通報、追究責任,以保障法官不受外界干擾行使審判權力。而在檢察機關方面,“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工作機制也逐步建立,在一些試點地區賦予檢察官辦案決定權,改變了以往那種“層層審批”的傳統辦案模式。
此外,“終身負責”還要形成更為廣泛的合力,才能更有力地維護法律公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分析很多過往案件都可發現,判案結果之所以出現錯誤和過失,問題并不一定全都出現在檢察院、法院方面,在案件偵破、證據搜集等前端環節出現的錯誤,很可能導致最終錯判的出現。正因為此,對案件負責的態度和制度,必須貫穿案件處理以及司法活動的所有流程。去年3月,公安部已出臺相關規定,提出要健全執法責任制和追究體系,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這一做法,正是公檢法在“終身負責”方面形成合力的最佳例證。
作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破題之舉,對案件“終身負責”既是司法系統應有的態度和責任,也是一份對公眾對社會的莊嚴承諾。當然,“終身負責”四個字背后,還牽涉一系列配套改革的跟進,任重道遠。但責任意味著擔當,更意味著使命,唯有讓“終身負責”真正運轉起來,才能成為呵護司法公正、確保公平正義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