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開展戶外活動是一種自我挑戰,這種自我挑戰亟需自我負責來保障。政府的無條件救助不能成為對驢友們開展戶外活動時不專業、不負責的縱容。
10月5日,17名驢友在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忠良鄉長灘河自然保護區露營時,因暴雨遇險被困。當地政府組織搜救,歷經51個小時,終于將他們救出。12日,記者獲悉,當地相關部門對17名獲救驢友每人處以罰款1000元。
近年來,戶外運動發展迅速,驢友的規模日益壯大。與此同時,不專業的驢友隊伍在組織戶外活動時,也常常將探險變成了冒險,將旅游變成了營救。首先應當認同,當有公民遇險,不管他們對險情的造成是否存在過錯,或存在多大的過錯,基于“生命為大”而展開組織營救都是第一位的。
毋庸諱言,因驢友的過錯而人為造成了險情,往往導致當地政府部門大量人力、物力、警力等資源投入。輿論對此頗多非議,實屬常情。以廣西長灘河這次救援來說,據媒體披露,為盡快救下被困驢友,當地緊急出動100多名民警、消防員,派出200多名干部群眾、40多名醫生護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員,出動80多臺次各種車輛、沖鋒舟,直接經濟支出10萬多元,這還不包括后續工作相關費用。這些支出,本可避免。
因自身原因導致險情,這些驢友應否為救援支出埋單?類似的大討論在每次驢友救援事件之后都會觸發。有些驢友的行為的確可歸屬于典型的不作死就不會死,但政府部門又不能見死不救——在組織救援時,成本的考量總是被放諸在生命之后,這似乎沒有討論的空間。
難點在于,政府的無條件救助不能成為驢友們開展戶外活動時不專業、不負責的兜底,這只會縱容類似行為反復發生。一個頗具代表性的解決方案是:救助為第一原則。但在救助之后要對有過錯的驢友進行追償。沒有任何懲罰,何來吸取教訓?
但在法律層面,追償總難以實施。首先是缺乏法律依據,再者誰來追償、依何程序追償以及如何確定追償數額也都是難題。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雖然驢友遇險事件常令輿論激憤,要求驢友負擔救援費用的呼聲也日漸強烈,但呼聲仍然歸于呼聲。
廣西長灘河救援之所以備受關注,還在于當地相關部門對17名獲救驢友每人處以罰款1000元。有網民以為看到了約束驢友冒險的希望,但其實不然。追償救援支出需要法律依據,罰款同樣需要法律依據。廣西大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對17名“任性”驢友進行處罰,是因為他們進入了長灘河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這已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換言之,這一處罰條件和范圍都非常明確。對于多數在自然保護區之外活動的驢友來說,哪怕他們的行為冒失并造成了安全事故,仍不在罰款之列。
戶外活動需要多點專業精神,并不是人人都能成為合格的驢友,身體素質、專業知識、目的地信息、野外生存能力等,均為驢友的必備。驢友開展戶外活動是一種自我挑戰,這種自我挑戰亟需自我負責來保障。在現代社會,法律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驢友引發的公共資源占用問題,目前還只能回到驢友自身去解決。
(責任編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