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時刻新聞記者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11月1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月10日紅網)
該案一審宣判后,曾經的死刑犯曾愛云被釋放出來。但曾愛云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徹底的清白。但二審“維持原判”的結果,對曾愛云而言,或許有點不清不白;但對司法而言,疑罪從無案并不能等同冤案,其中的疑點在現有證據條件下無法排除,徹底的清白就難以實現,這是對法律和歷史負責所應有的態度。
案件證據存在疑點,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司法權相互制約的具體體現,更是人權司法保障之必須。與“寧可錯殺一千也不能放過一個”的惡法相比,善法的溫情就在于“不放縱任何一個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任何一個無辜的人”。
曾愛云案之所以被列為偵查對象,在于案發現場確實收集到了與他相關的證據,如案發現場椅子后背提取到曾愛云的指紋;地上提取到一塊殘缺的鞋印與曾愛云的相符;在曾愛云褲子口袋中發現一根種屬與作案的棕繩一致的纖維。而且曾愛云與被害人之間因女同學李某存在情感糾紛,另一被告人陳華章也一直指證曾愛云殺人。可這些都還不足以確定曾愛云就是殺人犯,指紋可能是以前留下的,鞋印同樣也可能是曾愛云以前走過時留下的,陳華樟的指證也可能是為了推卸責任,這些疑點無法排除,就只能以疑罪從無原則對其無罪釋放。
但是疑罪從無的疑點指向是雙向的,在難以對被告人定罪的同時,也注定了無法還其所要求的徹底清白:上述證據無法得出曾愛云是兇手的唯一結論,也同樣無法得出他就不是兇手的結論。這是疑罪從無案與那些“亡者歸來”、“真兇再現”冤案的根本區別。畢竟,人類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司法裁判是依據證據規則對事實進行還原,同樣受認知條件的制約,能得出何種結論得靠證據說話,不能推測,更不能猜測,必須有一說一。
疑罪從無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杜絕冤案的發生,只有當所有的疑點得到澄清后,二者才能劃等號。受落后的司法理念制約,在破案率、有罪判決率等有悖客觀規律的考核指標的錯誤指引下,以往有些地方公檢法配合有余而制約卻不足,對疑罪的處理在以往較長的時間里奉行的是“從輕”,而非“從無”。在近年“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推進過程中,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疑罪從無”已經從制度層面完全落實到了司法實踐。曾愛云案就是“疑罪從輕”向“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糾偏下的具體個案體現。曾愛云從死刑犯到無罪釋放,折射了其個人的不幸與幸,更突顯了司法理念跑偏與糾偏的不幸與幸,是一個舊的刑事司法時代向新的刑事司法時代跨越的縮影。
司法無法給曾愛云徹底清白,這是曾經的不幸遺留下的惡果。唯有當“疑罪從無”理念從刑案偵查開始,以對法律和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貫穿所有刑案辦理的全程,摒棄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將疑點逐一排除,這種局面自會得以終結,清者必將自清。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