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9時許,廣州市天然氣價格改革聽證會舉行,三個小時的聽證會上,沒有代表選方案一,有幾名代表明確表示選擇方案二,更多代表沒有表達選哪套方案,認為方案需要完善。(《南方都市報》10月27日)
這樣的聽證會結果,按照傳統的眼光,應該屬于沒有“取得圓滿成功”吧?因為會議最后并沒有得出結論:到底在兩套方案中選擇哪一套方案。
長期以來,許多人都有一個誤解,就是所謂價格聽證會就是價格調整方案的選擇會。其操作模式就是由物價部門提出方案,供參會者選擇。一般來說,兩套方案都是漲價,區別只在于漲價的方法和幅度。而且,不光一般老百姓這么理解,聽證會組織方也樂于這么理解。去年4月,北京水價調整聽證會之前,也公布了兩套價格調整的方案,新聞說,屆時,各聽證代表將就兩套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按照慣例,方案往往不會做特別大的修改,而是在兩套方案中選擇一套執行,可能會有一些細微的調整”。
價格聽證會不是漲價方案選擇會,盡管實踐上有的地方是這么做的,但這種做法并沒有法律依據。
《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價格聽證會是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途徑,也是政府價格決策吸納民意的措施。只要聽證會提出的意見是正確的,政府制定價格時就應該吸取。如果公眾提出的意見很多,并且有一定道理,也不排除對原方案作較大的修改,甚至推翻聽證方案。公開說“方案往往不會做特別大的修改”,則等同于宣布拒絕民意。
必須“在兩套方案中選擇一套執行”的說法也是沒有根據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必須制定兩套方案,也可以只是一套。更沒有法律規定聽證代表必須在兩套方案中選擇一套。聽證代表可以選擇其中一套;也可以都不選擇,要求對其中一套進行修改;也可以將兩套方案合并和修改;還可以提出第三套方案。總而言之,這里的民意表達應該是充分的,而不是在圈定的范圍里選擇。
實際上,提出兩個方案讓聽證會參加者選擇,聽證的意義被壓縮了。因為兩種方案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兩種方案本質一樣,漲價幅度也差不多,其實就是“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差異;另一種情況就更是忽悠人了——故意選擇一個很差的方案“陪綁”,最后那個既定方案肯定當選。
現在,廣州天然氣價格聽證會的兩個方案一個也沒通過,實在是一種正常的現象,說明大家對兩個方案都不滿意。但與此同時,聽證代表也提出了許多意見,例如“富人不會因為提高氣價就少用,窮人也不會因為提高氣價就不用了”的說法,就是對所謂價格杠桿促進用氣節約的質疑,同時還對第一檔的用氣量質疑,不僅低于其他城市,是否確實覆蓋80%以上的家庭也存疑。而用氣量只按戶計算,不考慮家庭人口,也被視為是不合理的規定。
下一步,政府應該認真吸收和回應這些意見,必要時還應該再開一次聽證會,屆時也不一定需要兩套方案選擇,可以只有一套,也可以是三套甚至更多。總之,只要政府在聽證會上充分聽取并且采納民意,那就是成功的聽證會。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