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6歲的西安市民小郭考取了駕照,此后20多年順利4次換證。然而今年10月9日,當他再次申請換證時,卻被告知需要復驗,這意味著他要重新參加駕考,西安市車管所注明的復驗原因是:因未滿18歲辦證,更正初次領證日期。對此,郭先生感到氣憤:“16歲時能拿照,20多年也換了4次證,現在卻讓復驗,這不是折騰人嘛!”(10月11日《華商報》)
站在市民郭先生的角度而言,之前合法取得駕照,且時間過去了26年,并經歷4次換證,又沒有出過事故,駕車技術已經嫻熟,不必再復驗了。盡管復驗不收費,可是耽誤時間,影響工作和掙錢,也需要消耗,的確有點折騰人。
不過,站在車管所工作人員角度來看,他們必須嚴格按章辦事,不能放松,更不能網開一面。因為,省交通廳已經作出了“1996年9月1日之前,未滿18周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需要進行復驗”的相關規定,工作人員按上級規定執行,沒有錯,也是職責所在。反過來,如果車管所不按省交通廳的規定執行,則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級部門完全可以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所以,換位思考,工作人員不敢不執行上級政策規定。
換一種角度看,不妨假設車管所工作人員對類似于郭先生的問題網開一面,那么一旦司機肇事,事后發現司機于1996年9月1日之前取得駕照,且未滿18歲,上級執法執己部門嚴格按照規定倒查責任,車管所工作人員免不了要被問責。就此而言,車管所工作人員要求郭先生復驗,既是對工作負責,也是對自身負責,沒有誰敢懈怠。
其實,從維護公共安全角度而言,嚴格執行規則制度,要求郭先生復驗,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正如車所管工作人員所說“現在管得嚴”,這句話的潛臺詞是“以前管得松”,這實質上告訴公眾,不排除1996年9月1日之前未滿18歲的市民所持有駕照來源可疑,需要復驗。同時,會開車與是否懂交通規則又是另外一回事,車管所按規定要求特殊群體復驗,要積極配合,也體現一種公民責任。
當然,并不是說這樣的規定不可以質疑,但問題的焦點不在執行規定的車管所及工作人員,而在于省交通的規定是否與上位法相沖突,或是否有上位法授權,也就是說,郭先生們要拒絕復驗,必須先把省交通廳的規定推翻,否則,必須按照車管所工作人員的要求,遵照省交通廳的要求執行。
當然,要與省交通較真,試圖推翻其規定,無疑是一件比較復雜和費神的事,一般人沒有這個精力,也沒有那么多時間。而且,萬一無法勝訴,不僅把自身搞得精疲力竭,也浪費了不少時間,成本太高了,不如順從其規定簡單省事。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