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陜西東南部的旬陽縣,7月25日因一項“纏訪者進入縣志留‘惡名’”舉措備受關注。記者獲悉,作為“扭轉社會風氣”的新機制,這項舉措最早于該縣的縣委全體會議上提出。不過,尚無消息證實已經有“纏訪者”被記入縣志。(7月26日《南方都市報》)
在一個地方,由當地政府出臺的“土辦法”只要上級部門無人出面干涉,毫無疑問會在地方不折不扣的實行,也就是說,“纏訪者”被記入縣志是遲早的事。那么這種“土辦法”是否可行呢?從實際效果來說,無疑是非常有效的,因為沒有人愿意永遠留下“惡名”,并影響到子孫的名聲及前途。但從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角度來說,這種“土辦法”于法無據,也無疑是錯誤的。
首先,“纏訪”的標準是什么,哪些行為、哪些人會被列為“纏訪”對象,由當地政府說了算,上訪者沒有機會參與,也無權置喙,所以,最終出臺的“纏訪者寫入縣志”規則很難保證客觀、公正,也給少數官員濫用權力留下了太多的空間。同時,“纏訪者被寫入縣志”又沒有嚴格的程序保障,最終難免會發生有的官員“看誰不順眼誰就會遭殃”的現象。所以,這種權力設置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可以解決“信訪不信法”的問題,但是,如果被人濫用了,殺傷力也很大,不僅上訪者受傷害,官員乃至政府也會因此卷入輿論漩渦,公信力因此受影響。
其次,窮盡相關法律法規,都找不到把“纏訪者寫入縣志留‘惡名’”的法律依據。在依法治國時期,不論政府的行為有多少執政善意,或者出于解決一些長期造成的積弊的需要,于是想出一些“土辦法”,對解決實際問題看似比較有效,但是,于法無據的“土辦法”終歸是不妥的,不僅很難得到社會的認可,而且還會遭到輿論反駁,結果弄得灰頭土臉,如果上級部門得知并采取干預措施,這種“土辦法”就會夭折。
事實上,去年中央政法委為了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入口”不順、程序“空轉”、“出口”不暢等問題,出臺了《關于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關于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實施意見》三個配套文件,是系統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藥方”,有的地方政府為何不用這個“方子”,卻要另外開一個“土方子”呢?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不管旬陽縣有何苦衷,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采取“土辦法”處理信訪問題很危險,也很可怕,一者,不依法治國、不依法執政的行為本身就是權力不受約束的表征,很容易“脫韁”;二者,政府執政只圖效果、不嚴格依法,程序正義沒有保障,法制公平正義難彰;三者,公民權利被“土辦法”隨意壓制,是權利之殤,社會公平正義很受傷。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