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CDM)的英文全稱是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這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附件1締約方(即發達國家)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核心內容是允許發達國家與非附件1國家(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在這一過程中,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簡稱CER),以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義務,同時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也就是“資金+技術”換取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指標)。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因此,CDM被認為是一種“雙贏”的國際合作機制,同時也可以降低全球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總體經濟成本。
1992年5月,為遏制氣候變化,國際社會在美國紐約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框架公約》締約方在日本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作為公約的重要補充!毒┒甲h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承諾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
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進一步減排的成本較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較低,減排空間大,成本相對較低。這就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不同的成本,形成所謂的“高價差”。在這種情況下,CDM作為《京都議定書》框架下3個(另兩個為國際排放貿易IET和聯合履行機制JI)靈活履約機制中唯一連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而受到普遍關注。自2004年11月全球第一個CDM項目注冊成功以來,CDM得到廣泛認可并在世界范圍內的項目市場迅速發展。2005年,中國正式加入CDM市場。從CDM市場形成至今,中國、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等作為CDM市場的主要供應國,一直占有全球CDM市場份額的80%左右。
(責任編輯:侯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