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結束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最終以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協議”悄然收場。但這并不影響全球對于低碳減排問題的關注,國內對此的討論也在持續升溫。在12月21日召開的“2009中國經濟論壇:世界經濟復蘇中的中國經濟”研討會上,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講的就是低碳經濟,他就全球減排新思路給出了自己的觀點。本次論壇由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和上海發展研究基金會共同舉辦,吸引了來自國內外200多位專家學者前來。
減排要以消費為標準
“對于碳排放的問題,應該從歷史積累的角度來看!狈V認為,在過去200年的工業化進程中,有90%的二氧化碳都是發達國家排放的,而正是這些二氧化碳積存在大氣層中,導致了全球氣候變暖。
提起減排,人們往往會將目光鎖定在生產企業身上。在樊綱看來,碳排放其實是需求導致的,消費促使生產,生產導致了排放。高消費的國家需要承擔更多碳減排的責任。一些國家在高消費的同時,將生產和排放轉移到了其他國家。因此減排時要以消費為標準,應對不同國家的二氧化碳“消費排放”進行比較,確定排放的最終責任。從觀念上看,人們應該在消費、生產、生活方式上,尋找更多碳排放的原因。
發達國家需承擔更多責任
樊綱認為,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的收入較高,在提供公共品上,收入高的人應該要多支付一些。因此,不管從歷史角度,還是現實角度來看,發達國家更應該為遏止全球變暖多承擔一些責任。
美國在哥本哈根大會上承諾,到2020年,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5年基礎上減少17%。中國承諾,2020年相比2005年單位GDP排放下降40%至45%。在樊綱看來,和美國相比,中國在減排問題上顯得更有誠意。他表示,盡管中國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之一,但是按照人均來算,中國目前的碳排放量只有美國的1/5,如果把歷史因素考慮進去,以目前對天氣變化造成的影響來衡量,中國的排放只有美國的1/2。他的課題小組曾經做過深入的研究,估算的結果顯示,目前全球的減排責任,歐盟應負上34%的責任,美國為37%,中國則為1.6%。
樊綱認為,發達國家要承擔的責任和它們承諾的比起來,還差很大一截。發達國家需要在其他國家減排才能實現自己的歷史責任和義務。而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爭取自己的發展權利是正當的,作出降低碳排放密度等承諾已經是盡了相當大的努力。
目前減排機制的四大缺陷
當然,減排不是一個國家的事情,也不是靠幾個國家的行動就可以主宰的。全球問題需要全球協同,這里面就涉及到國際減排機制的問題。樊綱指出,目前的國際減排機制存在著四大缺陷。第一,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太少。他列舉實例,目前,國際減排協作機制僅有兩個渠道,多國基金機制(MF)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碳市場交易制度。目前,多國基金機制提供的項目資金只有60億美元,要做些先期實驗型項目,又要資助一些項目的開發,60億美元并不算多;CDM機制下的碳交易在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都有交易,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交易每年只有8000萬美元。按照英國所作的一項相關報告,全世界每人每年應拿出1%的GDP來進行減排,發達國家的GDP總量達到40多萬億美元,按照1%算,就應該拿出4000億美元。樊綱認為,發達國家可以在國內使用大部分資金,但至少得每年拿出1000億美元的資金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這個道理也是說得通的,但現在拿出來的每年不到8000萬美元。資金轉移太少了,這也就是為什么發展中國家在這次哥本哈根會議上一致要求發達國家拿出100億美元的原因。
第二,缺乏國家層面、國際協作的減排制度,也沒有一個國家之間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的制度性方案。目前的協作機制只是一種私人的市場行為。全球氣候變暖是一個全球公共品的供給問題,而且這種協作機制的一個特點是一種私人的市場行為。碳交易就是市場行為。私人企業之間的市場行為,但是,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作為一個全球公共品問題,僅僅靠私人市場來解決,顯然是不合理的。而CDM主要是“事后支付”機制。而發展中國家要成功實現大規模減排,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更新的投資。
第三,主要依靠市場交易的碳交易機制,它的特點是事后支付,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如要成功實現大規模減排,必須要有大量前期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更新的投資。包括核電站、電網以及電網和能源機制的改造。
第四,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缺少機制,而且陷入了惡性循環。發展中國家不愿意進行資金轉讓,發達國家就說你不加我資金轉移,我也就不做更多的減排,也不承諾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國際協作開辟第三機制
對此,樊綱建議,除了目前的多國基金和碳交易機制之外,開辟“第三國國際減排機制”———“國家間減排協作計劃”(ICP),在政府層面,促進發達國家按其應負的責任,進行必要的資金與技術轉移,協助發展中國家實現更多的減排。ICP同CDM機制一樣,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但ICP更注重國家間的協作,強調發達國家在國家層面的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承諾,以及發展中國家實施漸進減排策略的承諾!芭cCDM一樣,ICP下由發達國家通過技術轉讓和自己配置實現的減排將計入發達國家‘外部減排’的額度。這將有助于發達國家降低減排成本,有效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讓和資金配置!狈V表示。
樊綱進一步解釋,ICP延續了碳交易機制的一部分基本思路,就是在比較便宜的地方作更多的減排。發展中國家就是最好的選擇。不僅僅靠市場,還需要國家之間的協議。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它拿出資金和技術到發展中國家減排,其減排量的一部分可算作發達國家的減排額,對其提供一個激勵。同時,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也是一種約束。當自己國家的減排量中的一部分不算作其國家的減排量時,就需要做更進一步的努力來達到減排的目標。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形成了一種機制,雙方都有約束,亦有激勵。
(責任編輯: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