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百年來,人類文明動力大都基于碳燃燒,從而改變了地球的大氣結構。現在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是400PPM至450PPM,超過了臨界值,致使世界各地惡劣氣候頻發,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成為亟待解決的全球性問題。
近些年來,世界各國一直為改變全球氣候變暖而積極努力。《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于1992、1997年相繼簽署;2003年,英國發表《能源白皮書》,首次提出低碳經濟,要求經濟活動的“碳足跡”接近或等于零;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的召開,進一步明確了世界經濟“低碳轉型”的大趨勢。由于金融是現代經濟調節與配置的核心,碳金融(Carbon Finance)于20世紀90年代迅速興起,并逐步成為低碳經濟發展的新引擎。
碳金融的產生源于碳排放權。全球氣候變暖及其各種負面影響導致溫室氣體排放權不再是一項免費的公共資源。碳排放權具有需求性、稀缺性及流動性特征,在確立其合法性的前提下,該權利可以像商品一樣進行買賣。以碳排放權為標的進行的自由交易過程,其實質是環境產權在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轉移。
碳金融的發展則始于“境外減排”。《京都議定書》三大機制所確定的“境外減排”充分佐證了人類行為的經濟理性。在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的過程中,各國承受不同的減排成本,且差價懸殊。發達國家由于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等原因,在本國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減排進展緩慢。以日本為例,《京都議定書》規定日本2008年的排放量應由1990年的12.4億噸減為11.6億噸,但日本2002年的排放量已達13.3億噸,與基準年相比非減反增了7.6%;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的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比較低。這就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間的不同成本,也由此引發了“境外減排”。“境外減排”實質是高減排成本的國家到低減排成本的國家購買碳排放權,實施減排行動。借助“境外減排”,發達國家解決了國內減排成本過高的問題,并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在經濟增長和低碳排放目標間建立了良好平衡;這種合作也有助于解決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資金與技術問題。因此,從可持續發展角度來說,“境外減排”的意義不止于創新了一種減排方式,而在于它開啟了一個嶄新的金融領域——“碳金融”,而碳金融的產生剛好契合了各國成本最低化與效率最大化的經濟發展目標。
碳金融的前景十分可觀。在世界經濟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國碳排放需求量不斷增加。特別是在“總量控制”以及責任到每個國家單位的情形下,發達國家碳排放量需求更大;發展中國家減排潛力大,供應能力強,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發展迅猛。據世界銀行統計,全球碳交易量從2005年的7.1億噸上升到2008年的48.1億噸,年均增長率達89.2%;碳交易額從2005年的108.6億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億美元,年均增長率達126.6%。聯合國和世界銀行測算,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約為1400億歐元(約合1900億美元)。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即將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而碳排放額度也將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為占據這一領域的優勢地位,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發達國家,紛紛加大資金投入,以國際化、長期化、開放型的發展戰略大力推進碳金融。國際能源署發布的《2010年世界能源技術展望》指出,2010-2030年間,每年用于氣候變化方面的資金需求總計將達7500億美元;2030-2050年間,每年用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投資將達到16000億美元。如此巨大的發展投入,將進一步加快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化進程和開放性轉型,世界碳金融的前景十分可觀。
維護地球生態、轉變氣候變化的現實危情是世界各國的責任與義務。各國應從碳金融公正發展角度出發,本著“合作優先于沖突”以及“生存權與發展權統一”的原則,克服各方迥異的利益訴求,確立公正合理的碳排放分配標準,引導后續國際社會中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沿著正義性、市場性的取向發展。(劉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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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碳金融
碳金融是指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制定或采取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既包括與碳排放權有關的各類權益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又包括基于溫室氣體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以及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或機構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碳金融是為實現碳排放權這一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而產生的,是對碳排放權這種特殊的交易對象進行的跨期、跨空間配置。碳金融將生態效益納入金融考量范圍,彌補了傳統金融忽視環境功能的缺陷。碳金融旨在解決世界范圍內最大的外部性問題——氣候變暖問題,通過控制全球碳排放總量在降低排放與經濟增長之間達到平衡。
(責任編輯: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