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職申請,人事告訴我得經過26道審批流程,這年頭離個職這么難嗎?”近日,在廣東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問題,向所在部門主管提出辭職申請,當時主管表示同意,讓她自提出申請半個月內做好工作交接即可離職。然而人事告訴她,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所有離職員工都必須經過26道審批程序。媒體記者發現,這種現象并非個例。
關于離職,《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還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理說,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就可以離職,但部分勞動者卻遭遇繁雜的離職審批流程。
“20多個人審批,審批了整整兩個月”“離職有23道離職流程,我天天打電話催了9天才批完”……社交平臺上,不少人吐槽“離職難”。不但要在線上OA系統履行相關手續,還要在線下找多個人簽字;不但要經本部門主管同意,還要經其他不認識的人審批。這種離職審批流程堪稱是“跨欄長跑”。有的勞動者到了約定的離職時間并完成工作交接,所在企業仍不放人。這不僅侵害了勞動者“離職權”,也會影響勞動者再就業。
部分企業為何在職工離職環節設置“跨欄長跑”?設26道審批流程的企業人事部門解釋道,這是公司成立以來就有的規矩。這種“規矩”并不合理合法,以此要求勞動者遵守,說明企業過于霸道。有的企業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設“卡”榨取勞動者價值,無視勞動者權益。
企業繁雜的離職審批流程,與過去某些地方行政審批流程有相似之處。為了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如今各地都已優化審批流程,改變了過去審批繁雜冗長、效率低下等問題。但在一些企業里,仍存在落后的離職審批流程,這不利于企業發展,既影響效率,也因侵害勞動者權益而影響其形象。
企業要意識到,繁雜的離職審批流程,是過度行政化、形式化甚至官僚化的體現,不符合現代企業高效的特點,應該自覺優化離職審批流程。即便根據企業特點、崗位特點制定離職規則,也應事先依法征求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確保規則合法性。勞動者離職遭遇過度設“卡”,應當保存證據、勇于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承擔開具終止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等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需賠償員工相應損失。有法律“撐腰”,勞動者要勇于維權,不應接受企業的過度審批。
有關方面也要為勞動者正常離職提供應有保障,主動走訪企業了解員工離職審批流程是否合理,積極受理勞動者對這類問題的投訴,以依法處置保障合法勞動權益。勞動仲裁、人民法院也要捍衛勞動者“離職權”。是否有必要將勞動者“離職權”寫進勞動法律,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