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日前正式發布,以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為主線,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為重點,對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作出全面部署。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具有無形性、非消耗性等特點,可以接近零成本無限復制,對傳統產權、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戰,亟需構建與數字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生產關系,不斷解放和發展數字生產力。
我國高度重視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圍繞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大數據戰略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與此同時,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尚處于初期階段,迫切需要探索構建適應于數據要素特征的新型生產關系及制度規則體系。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作為新時代我國改革開放事業持續向縱深推進的標志性、全局性和戰略性舉措之一,有利于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構筑國際競爭新優勢,推動高質量發展,也有利于統籌分配效率與公平,推動全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促進實現共同富裕,通過提升數據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關鍵在于構建“四個制度”。一是構建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二是構建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從規則、市場、生態、跨境等方面構建適應我國制度優勢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三是構建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階段,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創造者合理傾斜,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階段,重點關注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防止和依法規制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市場壟斷等各類風險挑戰;四是構建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治理模式。
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核心在于中國特色數據要素治理。數據確權是世界性難題,在數據生產、流通、使用中,不同主體對數據有著不同利益訴求,且呈現復雜共生、相互依存、動態變化等特點,傳統權利制度框架難以突破數據產權困境。為此,《意見》創新數據產權觀念,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聚焦數據使用權流通,創造性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構建中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體系。
我國數據資源規模大、應用場景豐富,通過系統性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四梁八柱”,將有效破除阻礙數據要素供給、流通、使用的體制機制障礙,對我國深入推進數字化發展和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有助于更充分地發揮數據要素的基礎作用和新引擎功能。(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金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