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支付寶年度賬單在朋友圈刷屏。但很多人沒發現,在查賬單曬賬單的同時,不知不覺簽署了一個“服務協議”。
據媒體報道說,1月3日起,支付寶用戶可以在客戶端查看年度賬單,在2017年賬單首頁入口處,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我同意《芝麻服務協議》”,同時默認已經選擇“同意”。而根據協議內容,同意《芝麻服務協議》的用戶,即授權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采集信息,默認同意第三方查詢非貸款類及其他非涉及商業秘密信息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供相關信息。
作為消費者,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授予的自主選擇權;作為公民,擁有《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保護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不得被肆意侵犯剝奪。審視支付寶年度賬單的“小動作”,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隱私權構成事實侵犯,違法色彩可謂一目了然。
平心而論,當相關問題暴露后,支付寶方面作出了一份比較及時的公關聲明,審視“愚蠢至極”等措辭,也體現出一定悔改的態度。然而,審視這份聲明,仍停留在“初衷沒錯”“方式不當”的認識上,對于違法行為的定性,對法律責任的承擔,對公民權利的珍惜,卻還缺少真正的反省,不能不讓人懷疑,還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如果像這份聲明所言,他們無意干不合法的事,也“希望充分尊重用戶的知情權”,為什么涉及到需要明確告知消費的關鍵提示,采取的是“小字”等隱蔽方式?對于一家縱橫互聯網業界的巨頭,難道不清楚,消費者因此而忽視法定“提示”,將會給自己帶來不菲的利益?為什么察覺、檢舉問題的,又是“看不過眼”的消費者?如果“初衷”可以免除法律責任,豈不是“過錯”也能牟利?
誠然,根據支付寶方面的聲明,該公司已經采取了“調整頁面”“取消默認勾選”“取消授權”等應對做法,但是,基于年度賬單發布后,一些用戶已經錯誤“默認”,侵權事實已經造成,按照《侵權責任法》,該公司不僅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還應根據情況,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
其實,出現這種的問題也并非支付寶。翻看報道,近年來,在一些互聯網企業發布的app應用程序中,也有類似侵犯公民隱私權、個人信息的事例。表面看,是個別企業的“無心所致”,但深層次看,與企業片面追求利潤價值,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缺失相關。
必須正視的是,在普通公民與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之間,是一種極不平衡的關系,因為前者勢單力薄,后者甚至“富可敵國”。是以,我們不能不對互聯網企業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不能不使其承擔更重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這也是平衡權利與義務的需要。
違法的“年度賬單默聯信用協議”成為眾矢之的,應成為一個法治契機。在加強對互聯網企業法律監管的同時,也應強化應有的法律責任,使“小算計”付出“大成本”,以更好地維護作為公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劉婷婷 第四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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