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等情形的,人社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10月10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時下,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比較普遍,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然而,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除了其法律意識不強、漠視農民工權益之外,有關部門維權不力,司法機關打擊欠薪缺位等,也是主要誘因之一。如此語境下,人社部出臺專門規定,在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的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會對欠薪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攝作用。
近年來惡意欠薪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一些民工為討薪使出了渾身解數,如“堵路討薪”、“塔吊討薪”、“下跪討薪”、甚至“跳樓討薪”,等等。然而,不是被逼到了走投無路的絕境,農民工斷然不會采取這些另類、甚至極端的討薪方式。可以說,用非理性方式爭權益,已成為農民工打出的最后一張“底牌”——不出大事沒人管,出了大事,影響大了,才會有人過問,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
眾所周知,對于惡意欠薪行為,農民工自行討薪,非但討不回公道,反而有的被辱罵,有的被毆打,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價。然而,依靠維權組織,用正常的手段討薪,農民工不是沒有試過,但大都是徒勞無益。有關部門要么置之不理,要么相互推諉踢皮球,讓農民工在討薪路上疲于奔命,心力交瘁。維權部門管理缺位還在其次,關鍵是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執行不力。比如,雖然“惡意欠薪入罪”,已寫入刑法修正案,但至今鮮有因惡意欠薪被法辦的案例,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及個人,視惡意欠薪為家常便飯。
可見,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將被列“黑名單”,僅是維權第一步。首先,用人單位及個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恪守社會良知,及時足額兌現農民工的薪酬;同時,農民工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切莫因過激行為,將自己從受害者變為違法者;再者,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多辦實事好事,少做表面文章,切實擔負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社會責任;特別是,司法機關應提高“惡意欠薪入罪”的執行力,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依法為農民工等弱勢勞動者保駕護航。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