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關于醉駕入刑的規定引起社會關注:“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
如何才算“輕微”醉駕
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這種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主觀惡性;二是這種行為是否出現了危害社會的后果。如果有公民所采取的行為,主觀上沒有惡意,造成的客觀后果也不嚴重,那么就不該被認定為犯罪。【詳細】
從現實的角度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醉駕行為,其危害程度和惡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為了緊急救人不得已醉駕,有人在小區道路上醉駕,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后在停車場挪一下車,將這些醉駕與一般的醉駕同罪而論、一律判刑,恐怕難言公平公正,也有違刑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對情節顯著輕微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詳細】
從立法到法律適用,確實會存在一個調試的過程,調試的目的是更精準,形成有效打擊。法律是一把尺子,從外部約束進入人的自我約束,這是一個長期訓練的過程。一個法治社會的成長,不光有海量的法律條文,還要有法律的力度,法律效力唯有及時作用于人的一言一行,才能一步步影響并塑造著人的行為規范。【詳細】
自由裁量容易讓人想象到各種灰色地帶
在新規的影響下,公安機關對醉駕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檢察機關不再一律起訴,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間更大。如此一來,會不會出現選擇性司法?會不會讓有些情節并不輕微的醉駕逃過刑罰,有些情節確實輕微的醉駕反倒被判刑?這是最讓人擔心的。【詳細】
利益交易侵蝕法律,惡果往往是極其嚴重的。幾起轟動一時的醉駕案例還讓人記憶猶新,血的教訓須臾不敢忘記,許多人寧愿相信法律的震懾效果多一些,為什么?正是因為害怕法律一旦松了一個口子,就會出現破窗效應,值得警惕。【詳細】
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界限
在執法公正度仍存疑的社會背景下,法律規定的“彈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執法層面的漏洞,放大社會對于某一違法行為的僥幸心理,從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權威。而“醉駕入刑”到底如何做好量刑規范,又不增加執法漏洞,確實需要慎重對待。【詳細】
為此,最高法有必要未雨綢繆,進一步明確界限、細化標準,對于什么樣的醉駕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一一詳細列舉,讓法院在量刑時有更明確的依據,壓縮自由裁量空間,力避選擇性司法。毫無疑問,相比“醉駕一律入刑”,選擇性司法無疑更不公平,而且會助長司法腐敗。【詳細】
微言大義:
@蒙易困:意外大部分正是因為酒駕人心存僥幸,公眾的安全誰來買單?
@椒江葉Sir:酒后駕駛處罰不可放松!我是多年的老交警,我處理過十一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我見過無數的肝腸寸斷,我惋惜那些無法挽回的悲劇人生!
@還是一碗泡面:真的不支持這個松動,加重才是正事。
@臨沂江水平裝修隊:全在一念之間,容易滋生腐敗。
中國經濟網編后語:
“酒駕一律入刑”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現在法律進行調整,首先就要細分標準,何為輕微,何為不嚴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何受到制約,否則,則是對公眾生命的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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