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3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與2月底中國證監會官網公布的25979家相比,環比下降78家,是私募登記備案實施2年多來,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出現下降。盡管如此,已備案基金數量、實繳規模、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等指標,均實現環比增長。
在看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首降”問題上,一種觀點認為,今年2月初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新規,在管理人、備案產品、法律意見書等方面提高了私募牌照門檻,導致私募管理人出現數量下降,甚至制約了私募行業發展。這種看法并不符合行業實際。
從備案制度本身看,私募登記備案并非行政審批,管理人登記成功并不意味著獲得了牌照或“殼資源”。部分已經發行了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放棄登記,或者登記后沒有將全部產品進行備案,很多沒有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反而盲目到協會登記,造成私募管理人數量激增,這些現象都可能因為沒有正確理解登記備案新規而發生。
登記備案不是行政審批,也不意味著完全放任自流。私募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存款,沒有銀行信用的支持,沒有剛性兌付機制,不可能完全保證收益,風險幾乎都由投資者自擔,其高風險屬性不言而喻。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有人曾濫用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從事違法違規行為;部分“空殼”私募機構長期未實質性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卻變相從事“保殼”“倒殼”業務;有些機構未按規定持續履行私募基金信息報告義務;有些人借私募基金名義搞非法集資,從事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經營運作。這些問題和風險不能不防,規范私募發展十分必要。
如果說審批是事先對申請事項和申請材料進行的嚴格的實質審查,并且給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那么,登記備案是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提出要求,不設許可門檻。此前,監管部門先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控指引》《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新規,實際上就是在通過制定和完善行業自律規則,處分違反自律規則行為乃至將不合格者清除出市場,以確保私募基金忠實履行信托義務,營造登記備案的更好環境。
私募市場要實現自由、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公平自律的基礎上,募集機構只有嚴格遵守自律準則,嚴格執行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回訪等制度性要求,才能稱得上落實了“賣者有責”,才能談得上要求投資者“買者自負”。對于那些打著代客理財旗號、不符合自律準則要求的“偽私募”管理人,不能姑息遷就,更不能坐視不管,要堅決在制度設計上將其剔除出合格私募管理人群體。
從這個意義上說,新的登記備案準則非常及時和理性地發揮效力,讓“空殼”私募和“偽私募”得以注銷,但并未影響基金產品數量、實繳規模、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發展,實際上是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走向理性的一步好棋,理應點贊。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