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在一起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庭審中,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出庭應訴,成為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受理這起“民告官”案件的是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其行政級別低于貴州省政府。副省長出庭應訴,體現了權力的謙卑。(4月12日《中國青年報》)
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出庭應訴,本屬于其職責范圍的之事,不應當成為新聞。之所以成為新聞,是因為在陳鳴明之前,還沒有這么高級別的官員出現在民告官的法庭上。陳鳴明副省長第一個吃螃蟹,也就有了新聞價值,媒體報道也就順理成章。
但是,陳副省長到庭應訴,媒體大肆宣揚,大加褒獎,給人一種副省長出庭應訴“很風光”的錯覺。試問:陳副省長出庭應訴了,怎么就體現了權力的謙卑?難道權力不該謙卑么?難道副省長不該出庭應訴么?顯然不是。
官員的權力本來就是人民賦予的。“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是我們黨對各級官員的一貫要求。雖然陳鳴明身為副省長,和老百姓相比,并不高人一等,至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如果說副省長“低人一等”也未嘗不可,因為官員本來就是“人民公仆”。
副省長出庭應訴,媒體給予很高的褒獎,只能說明這種事在當下的官場尚未形成氣候。副陳鳴明出庭應訴“風光”的背后,折射權力運行機制的不規范,也說明很多官員對人民不夠敬畏,對法律不夠敬畏,對權力不夠敬畏,甚至將權力凌駕于人民和法律之上。
《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非常遺憾,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頒布1年半、實施11個月的今天,還只有陳鳴明一位副省級官員出庭應訴,我們當然不應該感到高興,而是應該感到擔憂。
官大還是法大,本來是一個無須爭論的話題。在民告官案件中,官員不愿意出庭,實際上就是官員藐視法律,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據報道,今年初,華陰市一位七旬老婦的土地使用證被當地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老婦將華陰市政府告上法庭。在訴訟期內,華陰市政府不僅不出庭應訴,在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依然不聞不問。事實上,還有比這位七旬老婦更糟糕的情況。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干涉行政訴訟案件,致使很多案件無法立案,連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只有付諸實施,才能具有生命力和威懾力。政府官員不到庭應訴,必然讓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失去了法律效力,這與我們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方略格格不入。
在民告官案件中,副省長出庭應訴獲褒獎,這是不該有的“風光”。全面依法治國,官員出庭應訴本應成為官場“新常態”。作為媒體,固然要為那些敢于出庭應訴的官員鼓掌,還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筆墨進行輿論監督,聚焦那些至今還懶得出庭的官員,看看究竟是什么原因,讓他們不愿意到庭應訴?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