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2月17日《華商報》)
據介紹,該案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而放眼全國,類似現象也是不多見的。在“民告官能見官”漸成常態的背景下,陜西華陰市政府不應訴、不出庭、不上訴的“鴕鳥政策”顯得十分刺眼。
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政府不應訴不出庭都會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一來,原告方會感到不被尊重,會在內心里強化抵觸和不滿情緒。再者,政府不應訴不出庭有藐視法治之嫌,無形中給公眾造成一種“權大于法”的感覺,有損司法尊嚴和公信力。
從法理角度講,普通群眾作為被告,有選擇不參與或放棄訴訟的權利。但對于政府來說,應訴出庭不僅是權利,更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已于去年5月1日起實行,對此有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的解釋:“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必每個案件都要出庭,但是每個案件都必須委派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出庭,這個要予以保證。”
近年來民告官案件增多,說明了群眾法治意識的提升。群眾已經“過河”,政府部門別再假裝“摸石頭”了。政府應訴出庭,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和警示課。一方面,能夠體現政府對法律尊重以及官民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有利于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同時,有助于領導干部深刻反思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過失,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