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生小閆在家鄉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放暑假時,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只。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
捕鳥被判刑不冤?
從網絡輿情來看,確有不少網友質疑這一判決是否遵循了“罪罰相當”的原則。但筆者認為,這兩名捕鳥者一點都不冤,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毫無爭議可言。
首先,這兩名捕鳥者是否真的無辜,看看他們的行為就知道了。他們在掏鳥窩時,就已經發覺了這些鳥的特別之處,因此才會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尋求潛在買家,后來還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價格分別出售。即便他們最初不認識這些鳥就是國家保護動物,也該知道尋常的鳥類賣不出這樣的價格。
其次,我們要認識到這種非法捕捉國家保護動物行為在后果上的嚴重性。珍稀鳥類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這就破壞了一個動物種群內在的平衡,對一個區域內燕隼生存、繁衍的打擊是致命的,其潛在危害是驚人的。而且,捕鳥者的行為也不僅僅是家門口掏一次鳥窩那么簡單,還有出售牟利,嘗到甜頭后再次找鳥窩來掏等情節,不可謂不嚴重。
類似獵捕保護動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經發生多起。應該說,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是一個極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僥幸,以為可以不懂法為由獵捕保護動物而免于法律處罰。在威嚴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盤都是不明智的行為。(段思平)
應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
小閆與其朋友獵捕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閆因“掏鳥窩”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實并不冤枉。很多人缺乏動物保護意識,如河南曾發生過農民因為逮了87只癩蛤蟆而被拘役3個月的事件。讓小閆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承擔法律責任,這都屬必要。但要看到,小閆的犯罪情節并不算嚴重,他是在校學生而且沒有前科,并不是在處心積慮地進行違法犯罪,他是缺乏動物保護意識,認為在自己家門口掏鳥窩很正常,況且獵捕的燕隼數量是16只,算不上數量巨大,情節嚴重。而現在卻是將小閆與其朋友當成此類犯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論處,這就顯得有失偏頗,判刑過重。
對犯罪分子不能姑息縱容,但法律應當公平公正地裁斷。對犯罪分子施加超出于其罪行的懲處,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司法工作的目的,應該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司法部門更應該秉公執法,不偏不倚。(戴先任)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