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榆樹溝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天太村巡邏,發現一名男子的摩托車上馱著一個鳥籠,行蹤十分可疑。民警跟著進入小平房,發現五六十平方米的房間里,放著約30個大鳥籠,一部分籠子里關著小鳥,足有好幾百只,屋里還有捕鳥的滾籠和粘網。7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獵、非法收購販賣野生動物被警方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目前,警方已對其中4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10月9日新文化報)
“放生”作為中國人行善積德的常用方式,并沒有錯。但當“我參與放生的初衷,是希望野生動物生存,可沒想到,有些放生卻變成了殺生”,當“放生”已經形成了一條“利益鏈”,甚至已經催生出了訂單生意:放生者向鳥販預訂,鳥販接下“訂單”后,便向捕鳥者下“訂單”,捕鳥者按“訂單”捕捉……當“放生越多鳥類的死亡就越多” ,“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這個時候“放生”就與行善積德沒有絲毫的瓜葛了,“喂,老板,你給我捉條蛇來放生”, 不僅與行善積德無絲毫的瓜葛,更是純粹的“假慈善”、“真殺生”,“放生”是為了嘩眾取寵,是沽名釣譽,是助紂為虐。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表面看,造成大量野生動物被非法獵獲,是因為滿足部分人“放生”的需求,“放生”是好心辦了壞事,是被鳥販子給利用了,“放生”是造成野生動物死亡的真兇。那么,我們該如何做到“放生”不“殺生”?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做到人與動物和諧相處,也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環境,首先,必須明確如何才是真正的“放生”,而不是“殺生”。《列子·說符篇》載:“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競而捕之,死者眾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過不相補矣。’簡子曰:‘善!’”可見,早在春秋戰國時代,中國漢地即有在特殊日子放生的說法,甚至已出現了專門捕魚鳥以供放生的情況。但筆者認為,真正的“放生”不應該是“捕而放之”,而是“救鳥于危難”。
其次,斬斷“放生”背后的“利益鏈”救魚鳥于滅頂之災。如果專門捕魚鳥以供放生, 很顯然“放生”是造成大肆捕殺野生動物的“始作俑”者。尤其當“訂單放生”已構成了“利益鏈”,我們就必須斬斷這個“利益鏈”,首先杜絕這種“訂單放生”。但是筆者認為“放生”“利益鏈”的“七寸”不在這兒,而在于“交易現場”。如果我們從“市場”杜絕以 “我們只賣給放生者”的買賣,即使有“放生”需求的人也不會跑到林子里去,“來,兄弟,給我捉只鳥放生”,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我們禁止以“放生”為目的的買賣,打擊非法狩獵不必“人贓俱獲”抓現場,只要是“放生專用”,抓住一起就實行現場“放生”,并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自然就沒有了“放生專用”,一些人也就死了“放生”的念頭。
“勸君莫打三春鳥,子在巢中盼母歸”,你的一次“放生”,可能就是一個“家庭”的生死離別,你還認為這是行善積德嗎?如果因為你的一次“于心不忍”,便花錢買下后放生,鳥販見有利可圖,便更加瘋狂捕鳥、販鳥換取慈善錢,這種“善事”以后你還愿意做嗎?
凡事有所為,有所不為,當你“放生”成為了聽祥林嫂悲慘故事的老太,先是陪出幾滴眼淚來,然后滿意地走了,當你的一次“放生”變成了“殺生”,你還認為這是在做善事嗎?
因此,“放生”不“殺生”善莫大焉。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