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閆原本是河南鄭州市一名在校大學生。去年7月,他在家鄉輝縣小山村過暑假,和朋友去掏了一窩共12只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后將照片發到網上,有人愿意購買,小閆賣了10只獲利千余元。等再去掏4只鳥時,警察尋至,最終小閆獲刑10年半,并處罰金1萬元。(12月1日《鄭州晚報》)
對于許多具有鄉村生活經歷的人們來說,爬樹、掏鳥再平常不過。這樣的生活經驗,往往會形成先入為主的成見,影響人們的價值判斷。正是因為一些人對上樹掏鳥的危害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才會導致“掏鳥賣被判刑”成為輿論焦點,引發人們關于量刑是否過重的討論乃至爭論。
透過熱鬧、喧囂的“淺閱讀”,“掏鳥賣被判刑”有兩個基本事實需要厘清。一是這名大學生所捕的鳥并不普通,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二是小閆不僅圍捕了燕隼,也進行了售賣。盡管這是一起當事人并沒有主觀惡意的小概率事件,小閆的所作所為,卻觸犯了法律,理應接受相應的規訓與懲罰。
伴隨著社會變遷,“捕鳥賣被判刑”有了更為厚重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不斷提升,逐漸意識到野生動物和人類也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另一方面,法律體系越來越專門化、精細化,更有操作性。“掏鳥賣被判刑”作為一堂讓人痛心的法制課,在本質上也是時代進步的產物。
在日常生活中,對規范的知曉并不等于對規范的實施,規范既可能被執行,也可能被違反和破壞。“捕鳥賣”違反規范就會受到懲罰并被認定為失范者,這樣的后果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也可能沒有被抓住、沒有被問責。這邊廂,一些圍捕、售賣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戒;那邊廂,一名大學生卻因為無心之過遭受重罰;比較差異下的心理落差和相對剝奪感,難免會影響人們對“捕鳥賣被判刑”的社會認同。
野生動物保護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連續譜,在其他環節缺失的背景下,“捕鳥賣被判刑”顯然將板子全打在小閆身上。不論是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普及率偏低,還是法制建設的深度、廣度不夠,抑或對失范行為打擊力度欠缺,正是因為此前諸多領域的短板與漏洞,才會產生“捕鳥賣被判刑”。
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價值觀念多樣化的當下,“掏鳥賣被判刑”也要尋求法律與民意的“最大公約數”——“掏鳥賣”需要接受法律的規訓與懲罰,但全社會也應該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的配套支持系統;保護野生動物不僅需要事后的有力懲戒,也需要事前的“未雨綢繆”。只有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野生動物保護才會更有“準頭”;這名大學生的命運,才不會再次上演。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