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僅要關注投資者的利益,還要關注其他利害相關者和受企業行為影響的各方主體的利益。近些年,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取得了明顯進展,但也屢屢出現負面行為。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企業雖認同社會責任理念,但沒有建章立制;有的企業章程中雖然提出了社會責任問題,但沒有具體考核指標;有的企業年年發布社會責任報告,但本質上不過是對自己的一種包裝;有的企業將社會責任等同于公益活動,局限于搞些捐款捐物、綠化植樹、慰問服務等活動。這些做法,很大程度上使社會責任在企業經營管理中被當成了裝點門面的“花瓶”。
在發達國家,往往通過各類強制性規范要求企業遵守承諾、履行社會責任。例如,英國及美國一些州的公司法中有內容具體的利害關系人條款;德國等國家對職工持股和職工參加公司機構作出規定。我國現階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仍停留在較低水平。這一方面緣于企業尚未充分認識到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有助于實現自己的發展目標;另一方面也與我國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主要以宣傳提倡為主、尚未形成法律制度有關。事實證明,只有形成制度規范硬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才有切實保證,不至于淪為擺設。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企業社會責任是抽象概括的理念,推動其落到實處必須實現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制度要素的有機整合。
積極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則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可以一般性條款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作出宣示性規定,提倡企業致力于解決社會問題。至于那些具有重要價值的最低行為標準以及問題相對集中的特定領域,如產品質量、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消費者和勞動者權益保護等,則可以通過具體法律規范為企業設定強制性義務,規定社會責任的主體、義務和違法后果等。同時,應重視慣例、行規、章程等的作用,以自律性規范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更加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與監督機制建設。政府應構建激勵機制,推動企業將社會責任理念納入經營活動。如制定社會責任評價標準,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給予稅費優惠、授予榮譽稱號等。強化企業內部治理主體如控股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的社會責任擔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設立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另外,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合適的第三方對重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和評級。
審慎增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可訴性。企業社會責任如果不能進入司法裁判程序,有關法律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應主動而審慎地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無論原則性條款還是強化社會責任的具體條款,都應成為司法裁判的尺度。在現實中,為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可以通過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法官裁量的主要考量因素或者適用的具體標準。
合理劃定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企業社會責任并不否認投資者的利益,只是要求企業兼顧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承擔社會責任不能違背企業組織的本意,應注意劃定行為邊界。這方面有三個需要考慮的因素:一是不能因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損害投資者的合理利益或抑制企業的創新精神;二是考慮企業類型差異,例如文化企業、上市公司、跨國公司等應更多承擔社會責任;三是考慮企業實際能力,如瀕臨困境的企業、小微企業在社會責任建設上稍顯滯后,應該得到理解。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