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受廣東省人大法工委委托進行調研,發現省內最低罰款是50元,最高有上千萬。而對罰款的使用沒有統一標準,對不同行為的處罰差距過大。此外,一些處罰的“計算規則”也只在內部適用,未向社會公開,粵東西北地區有的行政機關根本沒有制定裁量基準。
罰款標準不一甚至缺乏裁量基準,源于行政處罰中的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太大”。應當承認,作為行政處罰中的老大難問題,自由裁量權并不那么好規范。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是,中國地域差別懸殊,廣東省內各市縣亦貧富不一,不同的個案更是千差萬別。要想通過一部法律、法規、規章將執罰標準精確化,難度確實很大。比如,在行人違章的處罰上,讓發達的深圳市區和相對貧困的粵北地區劃定同一個處罰基線,就不太好辦。定低了深圳會覺得沒有威懾力;定高了粵北地區又會覺得超過了民眾能承受的范圍。
因此,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傾向于認為,在行政處罰上應該給執法人員以適度的自由裁量權。但問題就出在這個“度”上。一旦超過了“度”,就會背離處罰的本旨,并損害社會公平公正,也損害法律的權威。
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行政處罰中確有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在華工大法學院的調研成果中,就列舉了對賣淫嫖娼的處罰作為例證。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上,執罰的自由裁量范圍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而調研組卻發現,實際處罰中警方多采用上限直接對賣淫、嫖娼者處以5000元罰款。這被稱為“罰利不罰弊”,因對有些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行政機關便積極實施處罰行為。
當執法成了執罰,執罰又成了逐利,行政處罰的正當性就不復存在了。行政處罰的制度指向,一是通過對違法者的懲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過對違法者的懲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對違法者的懲罰,預防和減少同類違法行為的發生。不管哪一條,行政處罰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對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遏制,當然不能都依賴于執法人員的道德自覺。在加強行政監管,暢通司法救濟之外,立法機關也有必要先行啟動對現有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梳理和研判,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華工大法學院的調研報告就建議對罰款數額進行統一等級劃分。應當說,這是一個可茲努力的方向。不管采用何種等級劃分,都應努力做到,能夠細化的都予以細化,以便讓多數行政違法行為都可以“對號入座”。這樣才能減少行政執罰“罰利不罰弊”或“可討價還價”、“選擇性執罰”等執罰亂象的生存土壤。
如確有不能再細化的,也應以開放的執法程序,讓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充分展現在陽光之下,并以擴大公民參與的方式,來消解可能招致的批評和質疑。而不管是對自由裁量權的程序規范,還是統一標準,都需要執法部門自我限權。這看似不符合權力天然膨脹的秉性,實則卻是對社會公正的捍衛。從另一角度看,其實也是對執法人員的保護。
(作者是湖南學者)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