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汾西縣的聽眾給央廣新聞熱線打電話反映,汾西縣多個政府部門大量聘用臨時工,他們的工資最低的每月只有300元,大大低于山西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此,當地一些涉及到的部門并不諱言。其中汾西縣水利局一位張姓副局長甚至告訴記者:“情況基本屬實”,“既然來了就要面對現實”,“夠不夠沒辦法,都是自愿的”。(3月31日 中國廣播網)
政府部門是權力執行機構,大量招聘臨時工作人員本就不符合國家的相關用人原則。更讓人遺憾的是,招聘來的臨時工工資竟然低得讓人吃驚,最低甚至只有300元。這無疑已經涉嫌多重違法。
一是300元的月工資,遠遠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945元的標準,是明顯的違法用工行為。
二是依照相關法律,工資本應按月發放,但當地一些部門數月發一次,甚至一年才發一次,這明顯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三是不給這些臨時工繳納相關社會保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
如果說,違法者是一家私營企業,因為有利潤最大化的經營與資本本性,支付低于工資標準的工資、甚至不按時發工資、不繳納社保等并不奇怪的話,那么作為政府部門,本該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帶頭執行人、最堅決的落實者,何以帶頭違法?換言之,政府部門尚且如此違規、違法,那么其他相關用人單位又豈能真正充分地尊重勞動者權益?
月薪最低300元,其中固然有一些政府部門經費緊張的問題,有臨時工招聘使用相關規定和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但更重要之處在于,一些政府部門本身法律意識淡漠,沒有尊重勞動者相關權益的基本思想和意識。對此,我們必須進行堅決糾正,甚至有必要對一些政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處罰和問責!唯有如此,才能督促與引導相關部門樹立尊重勞動者、遵守法律的意識,真正維護勞動者權益。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