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蘇格蘭皇家銀行因在2006年至2010年間操縱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被美國和英國監管當局課以6.1億美元巨額罰款,成為繼巴克萊銀行和瑞銀集團之后第三家因利率操縱遭受重罰的大銀行。這一事件不僅在北美、歐洲和亞洲引起很大的震動,也引發了新一輪強化國際金融監管的呼聲。
事實上,對銀行業加強監管,早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的2009年就成為世界范圍的共識,2010年還誕生了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新標準——《巴塞爾協議Ⅲ》,并定于2013年正式實施。但是,有關《巴塞爾協議Ⅲ》的爭論一直持續。一方面,各方對協議的一些具體細節,特別是市場風險和流動性監管方面存在較大分歧,最終方案仍懸而未決;另一方面,一些重量級國家表現出明顯的消極態度,如美國宣布無限期推遲新監管規則,歐盟也宣布暫緩實施新協議。這給原本很明確的強化監管路徑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這種情況的產生,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從微觀層面看,銀行承受新監管規則的能力有限。受危機沖擊,銀行的資本金遭受巨大損失,籌資能力也因市場動蕩大打折扣,即便按以往的監管要求也很難達標,何況是更為嚴格的新標準。更重要的是,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許多國家銀行,特別是歐洲銀行業的風險暴露并不充分,隨著經濟危機的持續,損失還在不斷擴大,這對新規則的實施形成了一定的阻礙。
從宏觀層面看,實體經濟承受新監管規則的能力也有限。從目前的情況看,一些經濟大國的實體經濟調整和恢復尚需時日,其貨幣、信貸供給還保持著相對寬松的狀態,以便為經濟復蘇創造條件。銀行體系在擴張性經濟政策的實施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會明顯抑制銀行信貸。
長期而言,強化銀行業監管是不容置疑的趨勢,但短期內實施監管仍面臨諸多阻礙。由于不同國家所面臨的核心問題存在差異,監管強化的實施進度或許會有很大不同。對于衰退風險依然很大的國家,宏觀經濟狀況是否得到根本改善,是其強化監管的重要前提;而對一些經濟復蘇跡象明顯、存在一定通脹壓力的國家,適時進行政策轉向、強化銀行監管會有助于化解潛在風險。對于《巴塞爾協議Ⅲ》的具體實施,不同國家難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