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這次修訂是基于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近年來我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治理實踐,通過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全面提升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主任侯曉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新修訂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主要在明確黨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與指揮體制、信息報送和發布、完善應急保障制度、加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設、全流程完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等方面作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增加了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的表述,相關法律明確支持新聞媒體針對突發事件開展采訪報道、輿論監督,對突發事件中新聞媒體的職業活動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居主干地位,它主要解決國家發展中根本性、全局性和長期性的問題,因此正確理解相關法律對于新聞媒體做好突發事件的采訪報道與輿論引導的規定,對于更好履行法律賦予新聞媒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要從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理解新聞媒體在突發事件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從突發事件各環節進一步明確了涉事和處置各主體的權責,法律明確了突發事件中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與輿論監督權,這種授權是基于新聞媒體在突發事件處置中所能發揮和應該發揮的社會功能設定的,它源于我國突發事件處置的經驗教訓所形成的規律性認識。突發事件發生后公眾往往通過尋求各類信息以降低不確定性帶來的困擾甚至恐慌,及時、準確、客觀、公正的公共信息是維護社會穩定、增強社會韌性的重要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媒體無疑是國家治理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新聞媒體的公共服務能力也成為了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新聞媒體以系統思維、全局意識深刻認識自身的職責使命,不斷健全完善新聞媒體內部機制、與相關部門的協同機制,全面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公共服務能力。
其次,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中政府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做出界定,相關法律體現了對突發事件傳播規律的尊重,確保主要行為主體在獲得授權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新聞媒體是公共信息的生產者與傳播者,突發事件之所以常常會演變為社會危機,一個不能忽視的原因是特定時期出現因信息梗阻導致的信息匱乏或信息混亂,身處這種信息環境的公眾易產生非理性、破壞性行為,給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置工作增加了額外的負擔和壓力。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這是對突發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和媒體關系的全面系統總結與概括,總的說來包含三層意義:第一層意義是政府必須做好新聞媒體的服務工作。突發事件中政府往往是重要且關鍵的消息來源,消息來源與報道主體的協作從制度層面確保了新聞媒體向公眾提供相關公共服務。政府在突發事件中服務新聞媒體的法律規定,為構建高效有序的信息發布機制與開放透明的信息環境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二層意義是政府應當做好新聞媒體的引導工作,這里的引導主要指政府對關乎突發事件處置的相關事務的政策性影響。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媒體是突發事件治理的重要參與者,理所當然應受到突發事件主要治理者的引導,這種引導的最終目的是構建應對突發事件的協作機制,共同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治理能力。第三層意義是強調突發事件中政府與新聞媒體關系的互構性,雙方既有指導與被指導,也包含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既有權力的賦予,又有義務的相隨,僅僅強調權力或片面突出義務都是對該法律的誤讀或曲解。
第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新聞媒體的職業行為與提供的公共服務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即“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第六十五條特別強調“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此外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新聞媒體有“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的社會責任。作為新聞媒體日常職業倫理規范,“及時、準確、客觀、公正”被寫入相關法律體現了突發事件中新聞媒體遵守相關職業倫理規范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對新聞媒體“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的規定是基于突發事件中公眾信息需求的特點,它意味著新聞媒體在從事突發事件采訪報道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基本要求,換言之該條款將構成突發事件中新聞媒體的重要職業規范,是每一位參與突發事件采訪報道或管理的從業者必須自覺遵守的義務性規定。
如何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一道必答題,做好這道必答題需要政府、媒體、社會組織及公眾等的共同參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系統地總結了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經驗和教訓,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公共治理領域的又一生動實踐,體現了黨的二十大報告所強調的系統思維、創新思維、辯證思維和法治思維。相關法律為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規范新聞媒體突發事件的采訪報道、輿論監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這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作者分別為湖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助理教授、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