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多地氣溫驟降,低溫津貼的話題再次受到關注。低溫津貼是用人單位應給予低溫作業勞動者的法定勞動津貼,不過,媒體調查發現,這筆津貼年年呼吁,卻年年“遇冷”,難以真正溫暖戶外勞動者。
相較于高溫津貼,低溫津貼的大眾知曉度要低很多,別說享受低溫津貼的福利了,估計很多勞動者連其概念都沒有聽過。但事實上,低溫津貼也是寫進了法律規章的概念,并且已經有多年的歷史。
2004年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就提到,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現實中,也有一些地區出臺專門的詳細規定,像內蒙古2013年就明確了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
不過,低溫津貼雖然被寫入了法律法規,卻由于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導致這一針對勞動者的特殊關懷和福利,很難從紙面落地成現實,企業缺少支付的動力。
對勞動者而言,冬天在寒冷的室外勞作,忍受著刺骨的寒風,確實是一件困難的事。特別是像環衛工人、外賣、快遞小哥等,正是他們的勞動維持著嚴寒中社會的運轉,給予他們適當的關懷理所應當,這也是提出低溫津貼的政策初衷。哪怕只有200元/月左右, 也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
隨著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的不斷提升,低溫津貼不應該還是一種很難兌現的地方性福利。比如在《最低工資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出臺細化的文件,進一步明確低溫津貼的發放條件、標準,或者針對一些戶外作業的特殊行業,強化低溫津貼的發放工作。總之,要讓它有據可依。
其實別說低溫津貼,現在高溫作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很多合乎條件的勞動者依舊享受不到,說到底還是因為勞動者太弱勢,在博弈中缺少話語權,只能犧牲部分福利。
所以,要發揮行業工會、企業工會的監督作用,為勞動者撐腰,讓他們能夠更加有底氣地申請主張相關的福利待遇。那些已經出臺了文件的地區,不妨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暢通維權的渠道,倒逼企業嚴格遵守規定,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清晰的依據。
低溫勞作和高溫勞作一樣,本身有一定的風險。對嚴寒中艱苦勞動的戶外勞動者給予更多的福利保障,讓他們感受到被關懷的溫暖,這是社會發展應有的人性舉動。對企業來說,發放低溫津貼,固然會增加一筆開支,但換個角度看,給勞動者更多的福利保障,也會增加他們的工作動力,有利于打造和諧的勞資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