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時刻提醒國企經營者,違規經營、任性處置國有資產將面臨什么樣的處罰,進而倒逼其依法、謹慎、科學地經營決策。完善國企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不是限制國企經營者的能動性,而是確保其經營投資行為走在法治軌道上;不是為了束縛其手腳,而是為了讓國有資產更安全。
據《新華每日電訊》6月21日報道,19日,河南省國資委聯合河南省財政廳印發的《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正式施行,適用于河南省屬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明確了集團管控、購銷管理等十大方面65種需追究責任的情形,今后將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領導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采取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追究責任。
為避免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而導致國有資產損失,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要求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細化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所以,此番河南省出臺省屬國企的責任追究辦法,等于是從地方層面進一步織密了國企責任追究的制度之網。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工作的不斷深化,一些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法犯罪的案例不時被披露。比如,有的國企經營管理者輕視決策程序,將相關制度當兒戲,大搞“一言堂”“拍腦袋決策”,隨意投資和處置國有資產;有的私設“小金庫”,搞“賬外賬”,把國有資產當成了“唐僧肉”,利益輸送現象層出不窮;有的重業績輕管理,對違規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欺上瞞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凡此種種,個人和小團體是獲得了好處,國家和公眾卻蒙受了重大損失。
上述亂象,根在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嚴格,責任追究不具體。不少規定形同虛設,小違規變成了大違法,小問題演變成了大毒瘤,而由于責任追究不具體,一些違規行為往往被選擇性忽視,一些國企經營者雖然自身問題不斷,依然能夠“帶病提拔”。因此,要減少和杜絕國企經營管理中的違規行為,必須健全制度體系,嚴肅法紀,把國企經營管理者及其行為關進制度的籠子。
國有資產安全不安全、能否保值增值,取決于經營者能否合規經營,依法運作,有所作為,這需要明確的制度“紅線”作為保障,而責任追究制度就是其中一條“紅線”,提醒國企經營者,違規經營、任性處置國有資產將面臨什么樣的處罰,進而倒逼其依法、謹慎、科學地經營決策。完善國企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不是限制國企經營者的能動性,而是確保其經營投資行為走在法治軌道上;不是為了束縛其手腳,而是為了讓國有資產更安全。
織密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的制度之網,需要制度無“死角”——我國的國有企業按照出資人的主體不同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各級地方政府都應根據自身情況,同時吸收其他地方好的經驗和做法,出臺本地區的相關制度措施;需要監督全方位——要隨時監督、及時發現國企違規經營投資情況,對符合追責條件的堅決追責;需要程序無瑕疵——嚴格按照具體的標準和程序追究違規者的責任,不隨意處罰誰,也不能隨便照顧誰。
可以說,河南在織密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網絡”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其效果和影響值得期待。其他地方也應盡快在這方面有所動作和思考,盡快構建起覆蓋全國的“一張網”,確保國企經營者清白做人、干凈做事、秉公用權,確保國有資產真正姓“公”,始終安全。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