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等四姐妹雇傭59歲的保姆任某照顧癱瘓在床的86歲的母親,4個月后,老人發(fā)生骨折,后因冠心病死亡。由于認為任某擅作主張將老母親抱到椅子上導致骨折,繼而引發(fā)身體衰竭去世,四姐妹將任某和北京福雨雯新家政服務中心告上法庭,索賠38萬余元。敗訴后,四人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維持了原判。(7月17日《北京晨報》)
孝敬父母,要孝思不匱。不能因為請了保姆,就把贍養(yǎng)義務全權委托給保姆,從而當起“甩手掌柜”。尤其在母親86歲高齡又癱瘓在床的特殊時期,女兒的孝敬更應24小時“不打烊”。母親骨折了,女兒就應及時送至醫(yī)院醫(yī)治,而不是讓保姆一個人“戰(zhàn)斗”,以至于引發(fā)身體衰竭而死。等到母親撒手人寰后,才“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為母親“報仇”,這不是孝道的表現(xiàn)。保姆不是監(jiān)護人,更不能包治百病。
本案中,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適當,判決結果公平公正,毫無瑕疵可言。不管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還是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都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正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保姆和家政服務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保姆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情節(jié)。
要說保姆故意,顯然是雞蛋里挑骨頭——無中生有。再看看保姆是否有重大過失。一個癱瘓老人,常年都躺在床上,需要不斷翻身預防褥瘡,保姆將其抱到椅子上很可能是老母親的真實意愿,并非保姆擅作主張。就算保姆擅作主張,畢竟也是出于一番好意。椅子是人們閉目養(yǎng)神的好“靠山”,這是婦孺皆知的常識。而且,一個59歲的保姆獨自把癱瘓病人抱到椅子上,難免顧此失彼。因此,不要說保姆沒有重大過失,筆者甚至認為保姆根本連一般過失都沒有。全心全意的精心呵護換來如此恩將仇報,你讓保姆情何以堪?《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由于女兒沒有提供保姆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證據(jù),更沒有提供骨折與母親身體衰竭而死有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證據(jù),敗訴自在情理中。
盡孝要在生前。除了物質生活保障外,還要多關心體貼。常回家看看,常給老人煲煲“電話粥”,讓老人享受天倫之樂,才是最大的盡孝。《紀孝·行章》講孝敬要做好五點:“居則致其敬,養(yǎng)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至今仍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
本案判決具有很好的正能量現(xiàn)實意義,為保姆解除了從業(yè)的后顧之憂。只有這樣,保姆才愿意承擔照顧老人的委托責任,“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樂”才能理想照進現(xiàn)實的鏡子里。
(責任編輯: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