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本應依法受到處罰,這是《道路交通法》等法律硬性規定的要件。而不受主觀意識和當事人身份的影響,并最終做到事實面前“一視同仁”,是法律公平性和權威性的體現。也正是基于此,才讓法律在社會治理過程中,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將道德與法律混淆的做法,無以起到規范和引導的作用,反將加劇局勢的惡化。
從初衷上講,執法部門采取“優惠券”的做法,既可以在正式處罰之前,釋放一個緩沖的空間,又可以通過有趣的宣傳,讓市民對交通法規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避免“為罰而罰”的尷尬。更何況,內化于心,外化于心的素質教育具有兜底功能,如此做也有其合理性。畢竟當前面臨著一個整體交通意識不強的現實,“法不責眾”的巨大挑戰之下,“先解決認識問題”不失為一種針對性的舉措。不過,道德教化和合理引導是一方面,并不能成為免責和處罰替代的出口,相比較于人性化的訴求而言,執法的隨意性和彈性空間過大,恐怕才是交通參與者對交通違法失去敬畏的根源。
“優惠券”式的做法并不鮮見,然而難見好的效果,也難以獲得外界的好評。相比于“優惠券”式的變通與靈活,保持法律的剛性與原則,顯然更加重要。從某種意義講,恰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無法固守法律的底線,從而導致整個社會對規則失去敬畏。在這種情況下,重塑法律的社會信任和規則信仰,才是最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破解“中國式過馬路”頑癥的有效途徑。
開展交通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交通意識,與嚴格執行法律、確保規則有效實施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矛盾,兩者只能同步而行,但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彼此融通,否則,法律的執行就會遭遇中梗阻,并因為人為因素太多而難以落實。道德與法律恪守住彼此的底線,才能最終達到“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的協同。(職員)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