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農業作為以銷定產的重要手段,可抵御一定的市場價格風險。然而,記者調查發現,訂單農業在實際運行中卻因部分農民契約意識差、惡意違約而變得難以推行。反思訂單農業所面臨的尷尬遭遇,我們不能只將矛頭指向農民契約精神的缺失。農民群體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并不熟悉商品社會的契約體系和交易方式,而且對違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也缺乏完整認知。我們最先應做的,是改變分散、個體化的農業生產模式——將孤立的農業生產者吸收進組織化的專業生產合作社中,吸收進金融惠農和科技惠農的扶持體系內。只有讓農民處于更為緊密的人際網絡和利益結構內,他們才會更為重視個人誠信的價值。
(原載于光明網 作者:然玉 摘編:劉朝)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