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每年6月21日開始的玉林荔枝狗肉節總是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一份最新的民意調查顯示,64%的中國民眾支持取締這一以“民俗”為名、實為商業營銷的“節日”。中國動物保護組織首都愛護動物協會表示,“日殺萬狗”的狗肉節背后隱藏著一個全國規模的非法盜運屠售伴侶動物的罪惡產業鏈。(6月20日新華網)
又到一年一度狗肉節,又將一年一回“風波”起。自2011年成功“滅掉”金華湖頭狗肉節后,“愛狗人士”愈戰愈勇,從道德譴責吃狗肉者,高速公路上攔截運狗車輛將狗“救下”,到電話騷擾狗肉餐館老板,甚至發出死亡威脅,看來是鐵了心要“端掉”玉林狗肉節這最后一個“據點”了。
在牢牢占據“文明”“愛護動物”“人道主義”等道德制高點之后,今年的“愛狗人士”祭起了“民意”與“法律”兩面大旗,更是正義凜然、勝券在握。
據一份最新的民意調查顯示,64%的中國民眾支持取締這一以“民俗”為名、實為商業營銷的“節日”。我首先感到不解的不是所謂的“民意”,而是加在狗肉節之上的“罪名”:以“民俗”為名、實為商業營銷的“節日”。試問,把“節日”與商業營銷結合起來不是與時俱進嗎?又何罪之有?倘若這也算“一宗罪”,那么,還有什么節不該取消的?五一節、潑水節、母親節、情人節,哪個不是商業營銷的“好時節”?至于純粹是因為商業營銷而誕生的“光棍節”更是“萬惡之首”,非堅決取締不可了。
至于“64%的中國民眾支持取締狗肉節”的所謂“民意調查”,雖然負責調查的機構是“隨機”的,抽樣的人數是“隨機”的,被調查的人員是“隨機”,但得出來的結論卻是言之鑿鑿的,居然聲稱這就代表了“中國”的“民意”。這種動輒“代表”全國的荒唐邏輯,這種打著“民意”的旗號強奸民意的做法,不僅可笑,而且惡俗。
今年“愛狗人士”的另一個“新發現”是,狗肉節暗藏著盜竊、收購、運輸、屠宰的“罪惡產業鏈”,從盜竊到流回市場,整個過程充滿安全風險,這些回流的不合法肉制品,如被消費者食用恐對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既然如此,那就打擊那些非法盜狗者以及不遵守安全生產的狗販好了,憑什么因此而取締狗肉節,剝奪人們吃狗的權利?這就好比毒奶粉、毒豆芽、毒綠豆、毒水果、毒米粉、毒食用油,背后都隱藏著相應的“罪惡產業鏈”,那就應該去打擊罪惡,難得還得因此禁止人們吃奶粉、豆芽、綠豆、水果、米粉、食用油不成?
對市場主體來說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既然法律不禁止買賣、食用狗肉,人們就有吃狗的權利;既然法律不授權政府禁止買賣、食用狗肉,政府就沒有取締的權力,更不要說“愛狗人士”了!皭酃啡耸俊奔热弧皫煶鰺o名”,卻打著“法律”的旗號去禁止別人買狗、吃狗,這又何嘗不是一種“枉法”呢?
如果說因為“愛狗人士”愛狗,就不準別人吃狗,那么,“愛豬人士”也可以不準你吃豬,愛任何一種動物的人士,也可以禁止你吃他喜歡的動物,那就是說,不管是否愛狗,所有人都不能吃任何動物。也許你要說這是“狡辯”,其他動物無法與狗相比,只有狗才更懂人性,才是人類最親密的朋友。可是,憑什么跟你親密的才是人類的親密朋友,跟別人親密的就不是?莫非你還要“代表”人類不成?
說到底,“愛狗人士”之所以抵制狗肉節,看不得別人吃狗,與其說是因為“愛動物”的“人道”,不如說是“我不吃,你也不許吃”的“霸道”。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今天,人們也說:己之所欲,亦勿施于人。在民主法治社會,每個人都應堅守權利的邊界,不能以自己的喜惡強加于人,不把自己的意志凌駕于他人意志之上,更不能因為自己的權利而剝奪別人的權利,否則無論打著多么漂亮的旗號,都不過是一場自欺欺人、任性而為的鬧劇罷了。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