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救不慎落入池塘的小伙伴,江蘇徐州12歲少年李鳴鶴獻出了寶貴的生命,李鳴鶴的父母作為原告把被救少年小旭及其家長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補償,同時還起訴了池塘所在地村委會和致池塘形成的煤礦。6月14日,法院一審判決獲救者小旭及其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王莊煤礦賠償原告81206.3元。
面對處于危難關頭的小伙伴,李鳴鶴沒有袖手旁觀,而是奮不顧身,舍己救人,他的身上閃耀著道德光芒,令人贊嘆。小伙伴得救了,他卻溺亡了,讓人扼腕痛惜的同時更加肅然起敬。然而,他的家人既沒有獲得賠償,也沒有獲得補償,更沒有獲得見義勇為稱號,這顯然不正常。
該案的一大看點是,法院引入并實踐了“公平責任”這一概念。在本案中,小旭是被救者,在李鳴鶴之死中,他并無過錯,但法院要求其承擔“公平責任”。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處小旭家人補償李鳴鶴家人,從情從理從法上都說得過去,平衡了雙方意愿,也使兩家都能接受。
我們常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種公平正義就體現在法院的每一次依法審判中。每一次判決,是基于法律的判決,也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判決,以及基于世道人心的判決。此次法院判決獲救者對救人者家人進行補償就彰顯了這一點,既呵護了法律尊嚴,又讓當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義。不難想象,對于當事人來說,這次判決是一次法治啟蒙,將不斷塑造他們對法治的堅定信仰。
如今,法院判決為李鳴鶴討回了公道,也讓他的父母得到了慰藉。但是,相關部門遲遲不批準對李鳴鶴授予“見義勇為”稱號,這讓李鳴鶴父母很不解。相關部門給出的理由很明確,相關政策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證自身生命安全的情況下見義勇為,于是便不授予李鳴鶴“見義勇為”稱號。
這一理由值得推敲。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等于未成年人不能見義勇為,更不等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了不能授予“見義勇為”稱號。正如該案審判長高晶所稱,不應提倡和鼓勵未成年人從事于自身行為能力不符的活動,但這絕不是說未成年人不應該見義勇為,而是更應該“見義智為”“見義巧為”。既然警方也認定李鳴鶴確實是在營救小伙伴的過程中溺水死亡,那么,其行為就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就應該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換言之,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與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該不該被認定,分明是兩碼事。生硬地扯在一起,不僅犯了邏輯層面的錯誤,更傷害了李鳴鶴的家人。該事件的條理不難厘清,李鳴鶴見義勇為屬實,相關部門就應該依法依規對他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等等。他沒有做到見義智為、巧為,不等于其行為不是見義勇為。如果以避免盲目模仿為借口,反對授予其“見義勇為”稱號,就顯得冷漠而輕佻。
兩年前媒體披露了一個案例,江西宜春高三考生柳艷兵在高考前夕,與客運班車上的持刀歹徒搏斗,保護了其他乘客。柳艷兵英勇受傷,無法參加高考。消息傳出,輿論盛贊,稱其未能參加高考,實際上早已交上了另一份答卷,在一場道德大考中,柳艷兵獲得滿分。此后,柳艷兵榮獲江西“希望之星”見義勇為好青年稱號,全國首個“中華見義勇為楷模”稱號,還當選為德耀中華·第五屆全國道德模范見義勇為模范候選人。
按照一些部門的邏輯,柳艷兵小小年紀也不該見義勇為,更不能授予他一系列榮譽稱號。事實上,柳艷兵配得上那些稱號。他的勇敢救人行為人們交口稱贊。這說明了什么?說明大眾認可柳艷兵,為他的行為點贊,并希望通過他的行為激勵更多的人見義勇為。
道德是人們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應該看到,李鳴鶴救人的行為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見義勇為并不是一個法律范疇,法院沒有職權在審理和判決時予以確認。盡管如此,在公眾心中,李鳴鶴就是見義勇為的好少年。如今,法律已做出公正裁決,希望相關部門也能夠尊重民意,給李鳴鶴應有的評價。正如有學者所稱,“見義勇為”不分社會制度,也不分意識形態,不分生活條件,它是一個社會最根本的一股社會力量和最根本的使命。授予李鳴鶴“見義勇為”稱號,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呢?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