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控煙條例》在經過一年多的意見征求后即將出臺,據悉,《條例》最初征求意見稿中的“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全面禁煙”,現已被修改為“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歌舞廳、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可以設吸煙區”。對此,曾參與《條例》起草專家表示,“非常震驚,沒有想到倒退這么厲害。”(新華網 6月1日)
在第二十九個世界無煙日來臨之際,我國控煙立法亦有新進展,據悉,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將“全面禁煙”修改為“選擇性禁煙”。對此,一些人表示非常失望,認為國家控煙立法是在“開倒車”。究竟是不是在“開倒車”,我們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吸煙”的問題。
“吸煙有害健康”,這句話大家耳熟能詳,但不一定理解到位。這個“健康”一是個人健康,二是他人健康,也就是說個人的吸煙行為導致的后果可能由他人來承擔,就吸煙行為來說,它具有負的外部性,即個人吸煙他人遭殃。當個人行為與他人健康發生沖突時就需要法律加以規范調節。應當承認,將控煙納入法律范疇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現,值得點贊。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協調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之均衡對等。在立法過程中,要綜合考慮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既要強制履行義務,也要善于保護權利,這體現了法律的神圣性。在控煙立法中,法律應該限制的是那些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吸煙行為,在不危害他人健康的前提下,個人是否吸煙應屬于個人權利選擇,對于這種選擇自由權法律應當保護。因此,從“全面禁煙”到“選擇性禁煙”,一詞之差非但不是“開倒車”,反而是在“開快車”,表明我國立法過程愈加審慎、愈加成熟。
當然,從健康角度出發,我們還是要提倡大家少吸煙、不吸煙。同時,在執行控煙條例過程中,要做到認識到位、宣傳到位、監督到位、處罰到位,全面落實好“選擇性禁煙”,讓“烏煙瘴氣”消散于“藍天白云”之間。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