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缺少法律,關鍵是如何依法落實。我們更愿意看到“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將家庭教育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落實農民工帶薪休假制度”等等接地氣的舉措。
兒童節臨近,“留守兒童”這個詞再度成為焦點。昨天,一南一北,兩條與留守兒童相關的消息備受關注。
一條是衛計委的通知,要求相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必須強制報告。
另一條來自重慶。據報道,《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二審稿明確規定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從兩則新聞來看,無論是國家監管機構還是地方政府,都特別強調了家庭對于留守兒童的監護責任。
這本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內容。
早在1987年,民法通則就對兒童監護制度做出規定,明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自2015年1月1日實施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又明確,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符合七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資格。這“七種情形”就包括: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等等。
可見,對于兒童權利保護,我們并非缺少法律,關鍵是如何依法落實。多項調查顯示,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的情況相當普遍,這些留守兒童的情況,村干部不知情嗎?知情而不報,又是為何?從媒體報道來看,無非是幾種原因: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人不知道父母對孩子不履行監護義務是違法;沒有國家監護概念,兒童監護是家事,旁人插不得手;心有余而力不足,身為鄉村干部,能為留守兒童提供多少公共資源?
根據國家現有法律條例,下發一些行政通知,或者地方立法,這都不是難事,難就難在“強制報告”之后怎么辦?我們是否有一整套可以保障留守兒童基本生活的制度與措施?福建仙游縣全國撤銷父母監護權第一案中,村民委員會曾被指定作為受害人林某的監護人,但作為一個機構,村民委員會也無法給予9歲孩子家庭溫暖,最終,林某還是被送到了兒童福利院撫養。福利院負責人則再三對媒體表示,不要過多對外曝光孩子的生活,他們既是要保護孩子的隱私,也是擔心,兒童福利院承受不了那么多無人監護的孩子。
今天我們談法治社會,說到社會上的一些問題,總是習慣地提出“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這本身沒有錯。但就我國目前現狀來看,我們所缺的并非是立法太少,而是立了法沒有認真執行,缺失與之配套的制度與措施。相較于衛計委的通知和重慶的地方立法,我們更愿意看到“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將家庭教育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落實農民工帶薪休假制度”等等接地氣的舉措。惟有這些細致的措施,才能構筑起留守兒童保護體系,使相關的法律、法規能立起來、立得住。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