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從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釋》明確了消費者可提起公益訴訟的5種情形,包括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商家提供的產(chǎn)品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等。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訴訟范圍之內。
所謂公益訴訟,是與“公地悲劇”相對應的。因為,公共利益往往容易造成誰也不管、誰都想占有的現(xiàn)象,從而導致公共利益經(jīng)常受到侵犯。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出現(xiàn)了受害者,受害者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顯然,在公益訴訟方面,我國是比較滯后的,公共利益受侵犯的現(xiàn)象也是比較嚴重的。特別在容易“傷眾”的商品及其服務方面,更是經(jīng)常出現(xiàn)公共利益被侵犯和傷害的事。相反,由于沒有法律支撐,受害者又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利益。這些年來,圍繞公共利益受侵犯,一些志在公益事業(yè)者,也曾拿起法律的武器,對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進行訴訟。遺憾的是,勝訴者寥寥無幾。譬如“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等。
現(xiàn)在,最高法終于就公益訴訟提出了相關的法律解釋,并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諸如“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等方面的行為,能否有所收斂、有所法律敬畏、有所公益心萌生呢?遇到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司法機關又會采取怎樣的公益維權行為,認真處理企業(yè)和居民提起的公益訴訟呢?
顯然,要想真正通過公益訴訟解決損害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的問題,讓公共利益、公眾利益不受侵犯,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可進行公益訴訟的情形,還只是開始。到底有沒有效果,會產(chǎn)生怎樣的效果,更多的還要看具體實踐,看司法機關如何對待公益訴訟,看被訴訟的公共利益、公眾利益損害者有什么樣的背景和認識。如果被訴訟者地位太過強勢,而訴訟者又顯得過于勢單力薄,能否在法律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值得關注。譬如銀行離開柜臺、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能否通過公益訴訟取消掉,就對司法機關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再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經(jīng)濟學家、專家、名人為非法集資案站臺,導致公共利益、公眾利益受損的問題,是否也能夠通過公益訴訟解決,也值得關注。
從總體上講,出臺公益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對損害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實行公益訴訟,是一大進步。只是,公益訴訟涉及的范圍太廣,可能遇到的阻力太大,特別是利益集團,有可能在公益訴訟過程中,對司法機關形成強大的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因此,要真正付諸實施,且取得令公眾滿意的效果,可能不只是司法機關的問題,整個社會都需要行動起來。首先,消費者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要敢于通過司法途徑,對損害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而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者習慣于忍氣吞聲;其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自覺帶頭執(zhí)行市場規(guī)則、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在遇到公益訴訟案件時,不因為被訴訟者是強大的利益集團而對司法機關的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進行干預,以維護司法公正;再者,司法機關一定要公正執(zhí)法,只要是公益訴訟案件,就嚴格按照司法規(guī)定,公正公平、公開透明地進行審理,不因訴訟者和被訴訟者的地位高低就選擇地執(zhí)法;最后,分診要對公益訴訟提供最強有力的支持和支撐,只要是公益訴訟,且訴訟得公平合理,就要密切跟蹤,特別當出現(xiàn)行政干預、執(zhí)法不公等方面的行為時,要利用輿論的強大力量實施糾偏。
總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正式實施,將對維護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產(chǎn)生極為重要的作用。而作用的效率,則依賴于法律實施的效率,依賴于對公益訴訟的認識。一旦公益訴訟能夠在經(jīng)濟生活中有效發(fā)揮作用,諸如“霸王條款”、“虛假廣告”等方面的行為,將大大收斂。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