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公益訴訟重塑環境正義的功能,一是要開放訴權,讓更多的監督力量依法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二是要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此倒逼環保執法部門真正負起監管職責。
近日,江蘇常州中院受理了常外“毒地”公益訴訟。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對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法院立案意味著備受關注的常外“毒地”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一場指向學校和行政部門的“毒地”危機,轉化為一起環保組織對污染企業的法律訴訟,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很大的進步。畢竟,空洞的道義指責無法實現責任的追究,只有通過嚴格司法厘定污染事件中的法律責任,并作出合乎正義目的的賠償與補救,才算是真正回應公眾的關切。而作為一起在全國都有重大影響的環境個案,由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也具有某種象征意義。
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被曝光污染環境的案件呈上升趨勢,環境正義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一塊“短板”。為了改變環境執法和維權上的無力,保障公民享有安全、健康、整潔、可持續性環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環境破壞的危害之權利,我國在修訂的環保法及民事訴訟法中都增加了公益訴訟,最高法還專門發布了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立法期望通過司法的介入,能夠重塑環境正義。在這種背景下,“毒地”案進入公益訴訟,無疑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
但是也要看到,無論“毒地”案的訴訟結果如何,目前公益訴訟所能激發出的法治監督力量依然有限。一方面,環保法只是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而將最有監督能量的民眾個體排除在外。目前全國只有1000余家社會組織具備起訴資格,且受資金、人力、利益關系、取證困難等限制,這些組織的積極性還不高。2015年僅有9家社會組織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共提起37起個案,諸如昆明中院環保法庭甚至出現無案可審的尷尬局面。這對當下嚴峻的環境污染治理而言,只能是杯水車薪,總體上并沒有形成漣漪效應。
另一方面,制約環境正義的關鍵因素不僅在污染企業,還在于負有執法監管職責的環保部門。在許多環境污染事件中,既存在污染企業的違法違規,也存在環保執法部門的失職瀆職。倘若缺乏針對環保部門的行政公益訴訟,單純以污染企業為被告的民事公益訴訟,便難以起到釜底抽薪之效。因此,拓展公益訴訟重塑環境正義的功能,一是要開放訴權,讓更多的監督力量依法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二是要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此倒逼環保執法部門真正負起監管職責。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