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這一司法解釋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成本,解決了不少消費者不想單獨提起訴訟的難題,主要體現在要求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且適度擴大了可訴范圍,這意味著商家提出的“霸王條款”“虛假宣傳”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訴訟范圍之內。
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公益訴訟成為消費維權的常態,如“刺刀見血”般地戳穿消費領域的“膿包”、切除“腫瘤”,才會讓廣大消費者受益,使消費市場秩序回歸誠信本色。
眾所周知,目前消費領域中符合司法解釋列舉的可提起公益訴訟情形的很多,但是實踐中通過公益訴訟得以解決的卻很少,這是因為在消費糾紛中,由于經營者與消費者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很高。如今,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規定。各級消費者協會,作為法律規定可以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資格主體,應當敢于對那些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說不”,善于用好公益訴訟這把利劍。
在實踐中,大量的消費糾紛發生在基層,基層消協尚無權提起公益訴訟,但不意味著就可置身公益訴訟之外。基層消協應當根據掌握的消費維權信息和糾紛投訴,及時向上級消協反映情況。同時,消協應對自己掌握的公益訴訟案件處理情況,及時告知遭遇同類情況的消費者可以提起關聯私益訴訟,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幫助。
當公益訴訟成為消費維權的常態,將公益訴訟裁決的結果反饋到消費末端,對不規范的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予以警醒,不斷促進消費市場秩序好轉,消費者才能真正從中受益。(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許 輝)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