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22日,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征收儲備處原副處長、此前被紀檢機關通報為“小官巨貪”典型的黃華輝,因涉嫌受賄8891萬元在番禺區沙灣法庭受審。據悉,黃華輝將腐敗資金購買的11套房產全部登記在其妻子、妻子的妹妹等親人名下。庭審期間,他三度提出“我的妻子、我妻子的家人、我的家人對這錢的來源都不知情”,而一再強調所有的貪腐都是他一人所為。
黃華輝貪腐與其妻子有沒有干系,大概只有兩種可能性,要么黃華輝在法庭上所說的全是實情,他在過去多年確實向妻子隱瞞了自己的貪腐事實;要么黃華輝沒有實話實說,在明知自己罪責難逃的情況下,他選擇了“‘犧牲’一個人保全一家人”。在筆者看來,盡管黃華輝力證妻子清白的用心可以理解,但僅憑他一面之詞無疑缺乏說服力,相關司法機關應該深入調查還原事實真相,即其妻子對黃華輝的貪腐究竟知不知情,有沒有參與。
其妻子與黃華輝貪腐到底有沒有干系,恐怕需要旁證來證明,比如行賄者有沒有通過其妻子來行賄,這需要司法機關深入調查。如果相關證據顯示,黃華輝的妻子是清白的,自然不涉及該貪腐案;但如果有證據顯示其妻子參與受賄,顯然黃華輝的自我辯解就是說謊。而作為司法機關來說,必須依法辦案,讓所有參與腐敗的相關人員都依法受到法律懲罰,以維護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
目前,該案一審尚有待宣判,其妻子與黃華輝貪腐有沒有干系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但筆者在這里要指出的是,貪官既然如此愛護家人,為何當初要去腐敗?即使其妻子與黃華輝貪腐真的沒有干系,黃華輝的入獄也讓其家人在多方面受到連累。所以,如果官員真的愛家人,就不要去貪腐。如果家人真的愛官員,也應該堅決反對官員貪腐,如此,才不會走到互相連累的地步,貪腐才能大大減少。
(責任編輯:李焱)